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教 育|健 康|汽 车
房 产|电 讯 稿|图片·论坛|图片库|图片网|华文教育|视 频|供 稿|产经资讯|广 告|演 出
·头条:紧急通知A股急抛
·巴菲特淘金两类股(名单)
·天天公开3只涨停牛股
·ThinkCentre顶尖电脑
·什么是能源之道?
■ 本页位置:滚动新闻
站内检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上真有后悔药 侯建军驾车杀人案改判让人起疑

2006年09月14日 07:18

  原辽宁省第十届人大代表、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建军,在驾车过程中与行人裘吉刮碰,双方发生争执、撕扯,随后侯建军驾车追撵裘吉将其撞死。去年5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侯建军死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以“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理由,终审判处侯建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新华网9月12日)

  侯建军改判有两个关键环节。

  一是“二审期间有悔罪表现”,只是不知道为何这也能成为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的免死金牌?相信为数不少的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会有悔罪的表现,那么是否他们就此都可以从轻判决?侯建军据此理由的改判,让“世上没有后悔药”的古话得以改写了。法律应该认定的是犯罪行为发生时的事实,否则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就是空话了。

  二是“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知道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最终是基于什么原则,但相信跟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多少会有关系。不想对被害方家属做什么评价,但这样的依据同样令人费解:赔偿被害方损失是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但仅仅因为积极赔偿就可以从阎王殿里回头,不就泄露出金钱大于法律的信息吗?

  这样的改判不由地让人联想到侯建军“原辽宁省第十届人大代表、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和实力,如果侯建军只是一介草民,他还会如此“幸运”地被“宽容”和改判吗?(中国青年报 黄荣才)


 
编辑:宋方灿】
:::相 关 报 道:::
·原辽宁省人大代表侯建军驾车杀人终审改判死缓
 


  打印稿件
 
[每 日 更 新]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