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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明文禁止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权益

2006年09月15日 18:37

    9月14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颁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否则,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该《办法》将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新社发 井韦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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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9月15日电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日前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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