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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台办主任陈云林宣布新的惠台农业措施(全文)(3)

2006年10月17日 17:46

  三、关于优化服务便利两岸农产品贸易和大陆台资农业企业产品销售方面。

  13、为方便大陆台商引进农作物优质种籽种苗,增强其在大陆拓展业务的竞争能力,大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缩短台商自岛内引进种籽、种苗积极栽培检疫许可的审批周期。自受理台商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大陆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关的检验检疫便捷措施。

  14、在大陆的台资农业企业自岛内进口自用的与农牧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种源品种,经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报农业部审批后,可以“零关税”进口。如果在进口年度细化额度内可享受免进口缓解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5、凡涉及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人工繁殖、人工培植的贸易,有关台资企业可向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林业或者渔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并作出相应的进出口管理计划,包括种类和数量。大陆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大陆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在审批相关计划及核发相关证书的时候,在依法的前提下,实行最为简便的办理手续,缩短工作时限,方便企业。

  16、凡涉及人工培植来源的蝴蝶兰、大花卉兰、仙人掌类、仙客来、天麻、西洋参等植物标本贸易,大陆在各地的办事处可根据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直接核发相关证书,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效率。

  17、对台湾农渔产品进口商提供的网上支付申请,海关部门将优先受理、审批,并安排相关的设备。海关总署深圳原产地管理办公室设立联络人和专线电话,提供台湾农渔产品进口通关涉及相关业务的咨询和答疑。

  18、进一步完善台湾鲜活农产品公路运输“绿色通道”,提供台湾鲜活农产品在大陆的运输服务和通行保障,包括可以享受沿线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绿色通道”通行费优惠政策和沿线收费站设置的专用绿色通行优先通行。

  四、关于保护台湾农产品知识产权,维护台湾农民正当权益方面。

  19、为规范台湾水果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台湾水果品牌和形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在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严格区分台湾产地水果和台湾品种水果。凡是销售非原产于台湾岛内的台湾品种水果,均需在包装物和价格标签上注明产地,对于非原产于台湾的水果,假冒台湾产地水果进行销售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加强对于相关的广告宣传的监管力度,对违法的广告将依据广告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20、欢迎台湾农产品生产商和经销商在大陆通过注册普通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方式,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对侵犯台湾农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将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据人民网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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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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