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教 育|健 康|汽 车
房 产|电 讯 稿|图片·论坛|图片库|图片网|华文教育|视 频|供 稿|产经资讯|广 告|演 出
■ 本页位置:滚动新闻
站内检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教育产业化”激起民众强烈不满 背离教育本质(3)

2006年10月29日 13:53

  实践公益性制度和行动的思考

  从我国基本国情、教育发展实际以及教育的战略地位出发,各级政府在承担教育发展主体性作用的同时,要积极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遏制各种失范的“教育产业化”倾向和行为。确保政府对教育的经费投入,继续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

  1.职责到位,确保投入

  坚持教育公益性,首先要求各级政府要履行好公共服务职能,承担起教育经费投入责任。将国家财政性教育投入预算、决算置于各级人大的审议议程及其监督之下。通过调整拨款政策与比例,将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基本需求和资源均衡配置作为硬性指标,纳入政府预算框架和各级政府政绩评价内容。

  各地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要及时调整政府———社会———学校的关系,改变仅对公办学校拨款的传统做法,把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也纳入职责。使政府从学校的直接管理者转变为教育事业的监控者和全体受教育家庭和公民的代表,在实践中探索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的最佳组合,充分运用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缺陷。

  2.完善政策,建立制度

  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制,除明确各级政府在各级教育投入中应承担的比例、确保生均教育经费逐年增加、加强财务监督审计之外,还需要建立健全规范公办学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有效遏制各类学校乱收费。

  确保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尽快统一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和记账方式。规范对学校的出资行为,既要注重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又要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适用于合理回报的有关政策,鼓励更多社会资金和资源投入教育事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民办学校的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

  3.规范办学,自我约束

  公办学校、民办学校都要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规范办学;通过建立与社区、家长的广泛联系,将有利于学校发展的意见、建议吸纳到办学中来,将学校的办学置于社会支持和监督之下。

  民办学校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明晰产权、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在各级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校)长负责制,明确有关各方的责、权、利。研究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财务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体制灵活的优势,以质量、服务求生存,以形成特色、品牌求发展。

  4.合理收费,加强监管

  民办学校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核算成本,设立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实行办学收费的透明化和公开化,加强财务管理。根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关督察和定期公布审计结果制度,将违规办学和乱收费的学校予以曝光;对以营利为目的、以办学牟取暴利的学校,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给予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等处罚。

  5.培养中介,社会监督

  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在政府指导下,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的基础上,反映民办学校意愿,维护民办学校利益,为民办学校及其师生提供相关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的基础性建设。

  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的行业协会、专业性社会中介组织按照协会章程和职能,或在政府的指导下或以独立的形式,针对协会会员学校的教学秩序、教师培训、教学质量监控、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办学行为和结果,进行监测和督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及评价结果,促进民办学校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教育报)

[上一页]  [1]  [2]  [3]

 
编辑:李淑国】
 


  打印稿件
 
[每 日 更 新]
- 中国赴日留学人员人数累计达到九十万人
- 台"陆委会"副主委:江陈会对两岸关系具重要意义
- 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张铭清抵台湾 参加学术研讨会
- 国产新舟60支线飞机成功首航 飞行平稳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当选阿塞拜疆总统 得票率为88.73%
- 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遭绑架 大使馆启动应急机制
- 证监会:城商行等三类企业暂停上市的说法不准确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