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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干:构建和谐社会 政法机关担负重大历史使命

2007年02月01日 15:44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 资料图 廖文静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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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严惩腐败分子让群众从中感受社会公平

  部分人参与群体事件只是借机宣泄值得深思

  处理敏感案要考虑国际影响以应对境外炒作

  严查冤假错案责任人 增强群众对社会的友善

  政法机关要定期评估矛盾纠纷警示突出问题

  中新网2月1日电  2007年2月1日出版的《求是》杂志2007年第3期,发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的文章,题目是《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以下为文章全文:

    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新世纪新阶段,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必须立足于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思考和做好政法工作。要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和总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加强司法保障,加强政法机关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以和谐社会建设者的姿态全面发挥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为实现重要战略机遇期的顺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一、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政法机关的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胡锦涛同志深刻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特征无一不与政法工作密切相关。政法机关的根本职责是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促进发展。做好政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措施,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政法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担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政法机关赋予了更大的责任。由于社会深刻变化,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事件持续高发。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不断汇聚到政法机关,大多数社会矛盾和问题因涉及社会稳定最终进入政法工作领域,法律手段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政法工作已成为调节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执法的公正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法机关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部门。司法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成为我们应当认真面对的现实问题。由于政法机关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敌对势力总是把政法机关作为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重要突破口。执法工作的每个失误都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有的还会被敌对势力所利用。政法工作的状况,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效。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政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稳定是和谐的基本要求,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境界。在社会变革中,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非常艰巨,实现社会和谐要付出很大的努力。这就要求政法工作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要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在打击犯罪活动、整治治安问题、调解矛盾冲突、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不能只是就事论事,还要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不仅要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还要从我们的工作中感受到社会和谐。例如,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能只注重用刑罚震慑犯罪分子,还要着力把他们改造成不对抗社会的新人;在调处民商事纠纷时,在严格依法及时作出裁决的同时,还应当通过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探索实现罢访息诉的途径;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不能只满足暂时的平息,而是要着力做好群众工作,从根本上理顺群众的情绪;在维护治安秩序时,不能只依赖处罚使人服从,而要立足于使群众心悦诚服地遵守社会管理秩序,减少对立情绪。总之,实现和谐比实现稳定要求更高、工作更艰巨。政法机关必须更好地处理专政与民主、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以更好的执法质量、更低的执法成本、更便捷的执法形式,为社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营造更多的和谐因素。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政法机关赋予了更重的任务。民主法治,要求政法机关必须全面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贯彻落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公平正义,要求政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要求政法机关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社会行为,引导在全社会建立诚实信用、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人际关系。充满活力,要求政法机关创造一个公平竞争、鼓励创造、保护创新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安定有序,要求政法机关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打击预防犯罪、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确保社会秩序良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政法机关依法保障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促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表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大拓展了政法工作的范围和任务,不仅要做好传统意义上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等工作,更重要的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高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新要求,政法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方式和司法体制等方面都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适应问题,调处日益增多的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不够强,社会治安管理的手段比较弱,对复杂多变的敌情和社情反应不够灵敏,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和两个“前所未有”的总体形势出发,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深刻认识政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两个“最大限度”的要求,深刻认识政法机关提高执法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更好地承担起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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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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