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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遭神秘电话骚扰20年 恶毒谣言毁掉幸福生活(2)
2007年03月22日 09:41 来源:北京晨报

  寻源

  “侦探”6年谁知幕后是她

  标记:6年找到30个可疑公话

  “我的朋友劝我换电话,我不换。我要找到那个女人。她已经把我们全都毁了。”董女士咬着牙,噙着眼泪说道。

  双双失去工作,仅靠微薄的基本生活费和打零工过日子的宋氏夫妇踏上了一条寻找骚扰电话来源的不归路。早在1999年,宋先生就在自己家里安装了当时非常先进的“电话伴侣”,将骚扰电话录制了下来。2000年,北京地区开通了来电显示业务,为宋氏夫妇寻找这个陌生女人提供了线索。

  从2000年开始,宋氏夫妇就全家齐动员,一旦接听到骚扰电话就四处寻找该电话号码所在的地区。“后来我们发现,骚扰电话几乎都来自公用电话。有时候是从小卖部的公用电话那里打来的。有时候是从IC卡电话亭打来的。只有个别时间是从私人电话打来的。”宋先生说,只要接到电话,他们一家就骑着自行车到这个电话所在的地区到处找公用电话。用自己的手机拨打刚才来过的电话号码,看看公用电话响不响。如果不响,就继续找下一家,如果响就会将这个电话记下来。

  从2000年到2005年,宋先生一家一共找到了近30个给他家打过骚扰电话的公用电话,这些电话集中在北小街、东直门和东单、王府井一带。随着时间的推移,宋先生还总结出骚扰电话的规律——“双休日、五一、十一、春节,骚扰电话肯定会来,跟拜年似的。而且每到孩子考试都会打来。我女儿中考前,每天都能接到骚扰电话。”

  报警:两次冤枉了好人

  摸清这个女人打电话的规律和电话号码后,宋先生夫妇采取了一种笨拙的方法来破案。他们在可能接到骚扰电话的日子里,发动家里人到曾经拨打过骚扰电话的电话亭蹲守,试图守候到那个神秘的女人。2001年大年三十,董女士和她的哥哥在北新桥一个电话亭前蹲守了足足4个小时。神秘女人在当天用另一个公用电话拨打了骚扰电话。

  2001年9月底,一个陌生的电话打到宋氏夫妇家里。这个电话号码与以前接到的骚扰电话的电话号码几乎一致,只差一个数字。董女士报了警。派出所的民警已经多次接到宋氏夫妇的报案,很快出警。当晚,警察查出可疑电话只是董女士一个不常联系的朋友打来的。没多久,孩子的同学打来的电话也遭到误会,惊动了警方。

  现身:神秘女子竟然是她

  2006年5月13日,神秘女子用王府井大街上的一个公用电话拨打了宋氏夫妇家的电话。5月20日,宋家的电话再次响起,来电显示仍然是那个电话号码。那个公用电话亭靠近一家非常大的商场,正好在一个针孔摄像头的监视范围之内!“我们马上与商场联系,恳求人家让我们看监控录像。”可商场说监控录像只有警方才能调取。宋先生再次报警。

  不久,警察告诉宋先生:“人已经找到了。”警察描述,录像里的女人穿着这家商场的工服,戴着胸牌,明显是商场的职工。

  2006年5月26日,宋家的电话再次响起。董女士一接电话就听到对方的声音:“小董是我,那些电话是我打的。”董女士的头被震蒙了,20年的电话之谜终于揭开了。打电话的神秘女子居然是自己的一个熟人——王燕(化名)。王燕与董女士以前住在一条胡同里,街坊之间关系很好。与董女士一起从小玩到大的邻家一男孩,成年后娶了王燕为妻。“我和她见过面,也有点头之交。从没有过节,她为什么这样害我呢?”王燕始终没有亲口解释过这个问题。

  谁知,王燕被鉴定患有精神病。董女士说,自从得知骚扰电话的始作俑者不承担刑事责任,王燕一家便没有再提到赔偿一事。这种做法令他们一家非常难过。目前,宋先生和董女士已经向东城区法院递交民事赔偿诉状,索赔18万元。该案已经在东城区法院立案。

  对方说法

  骚扰电话源于精神失常?

  “他家人一直与我们联络,说要进行赔偿,希望我们不要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可这些年来,我们的损失总要讨回来。”令董女士一家始料不及的是,2006年9月份,王燕出具了一份精神鉴定:她患有精神病,丧失了正常的辨认及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在做精神病鉴定时,王燕的情绪特别激动,而且非常委屈。一谈到家庭生活和夫妻关系就哭泣不止。她自称,拨打骚扰电话的动机是怀疑董女士与自己的丈夫“关系不正常”,偏执地坚信董女士勾引她丈夫。“他们一见面眼神就不对。”

  王燕的丈夫也说,近几年妻子变得敏感多疑,将他管得很紧。如他加班,王燕不仅打电话追问他和谁在一起,而且要听到与丈夫一起值班同事的声音,此外还打电话到单位查证。他还经常跟踪丈夫,查看丈夫手机。

  精神病人闯祸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介绍说,如果是普通的骚扰应该不构成刑事案件,可是本案中,对方还散布虚假的事实,严重影响了宋氏夫妇的名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时,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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