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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赠濮阳农民清朝瓷瓶 两家争归属权十几年
2007年03月29日 15:01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陈传瑞拿着判决书

  2004年3月,清丰县双庙乡单拐村农民陈传瑞就一个瓷瓶的归属权问题,与濮阳市博物馆对簿公堂。这个引发官司的瓷瓶现珍藏在濮阳市博物馆,是一个清乾隆青花大瓷瓶。陈传瑞说,这个瓷瓶是当年邓小平同志从太行山带来,最后赠给其爷爷作为留念的。

  就在陈家的官司未了之时,今年71岁和83岁的陈清梅、陈清竹姐妹,于3月24日在安阳召集新闻记者,称这个瓷瓶是她们的爷爷中武举人时清政府奖励的,后被农会人员拿走。陈氏姐妹的说法,让这起瓷瓶案更显得扑朔迷离。

  一个瓷瓶 陈家珍藏几十年

  “我们的传家宝你们一定得要回来,我没有完成的愿望,你们要给我完成。”3月24日下午,在清丰县的单拐村,村民陈传瑞说,2005年8月,父亲去世之前把他叫到床前这样交代。

  陈传瑞说,父亲所说的传家宝是一个清乾隆青花瓷瓶。从他记事的时候起,逢年过节或重要日子,夜深人静时,爷爷和父亲就会悄悄来到院子里,搬开一些乱七八糟的遮掩物,露出一口枯井,然后用锄头挖出来一个大瓷瓶!爷爷和父亲小心翼翼地把它擦得干干净净,郑重地摆放在屋里最显眼的位置。

  “当时正处在‘文化大革命’的特殊历史时期,私藏这些东西的人是要被批斗的。我们家却冒险藏着这个瓷瓶,我问父亲为什么,他总是说,这是俺祖父传下来的。到了1973年,这个被爷爷、父亲保存了几十年的瓷瓶就再也看不到了。父亲临终前才说,这个瓷瓶是邓政委送给俺爷爷的纪念品,是我们家的传家宝。”陈传瑞说,当年邓小平同志在他们家附近住,“邓小平有时在我们家开会,警卫员都在这儿住,开完会以后没事的时候,邓小平就和我爷爷聊天,他们关系很好。”据了解,1945年3月,邓小平同志来到北方局主持工作,领导根据地军民开展抗日战争,当时邓小平同志就住在单拐村。陈传瑞说:“邓政委住在这里,跟俺祖父关系也好,出去锻炼的时候,常站在街口上马台那个地方聊天。邓政委没有大官的架子,喜欢跟老百姓拉家常。”陈传瑞说,后来邓小平同志离开单拐村,因为行军不便,特意把他从太行山带来的一个青花瓷瓶送给了陈传瑞的爷爷陈相仁留作纪念。

  瓷瓶捐献 双方说法不一

  “父亲说,1973年,这个瓶子被清丰县文化馆的馆长朱正朋借走了。”陈传瑞拿出当年村干部写的证明让记者看。该村老支书陈随修和村会计陈传文均证明瓷瓶是邓政委留给陈聚臣父亲陈相仁的,后被朱正朋借走展览没还,上面还盖着村委会的公章。

  朱正朋退休前是濮阳市博物馆馆长,现已是年过古稀的老人。据朱正朋《关于征集青瓷花瓶的情况介绍》中说,当年他听老馆长说,双庙乡单拐村曾是冀鲁豫军区司令部,要他到那个地方去调查征集一下,看看有什么革命文物。1973年秋的一天,他意外得知,大队书记陈聚臣家里藏着一个邓小平同志用过的古瓷瓶。当地干部说,邓小平去的时候是带了一对,后来打了一个,临走时就把剩的一个送给陈家了。听到这个消息,朱正朋来到陈聚臣家,陈聚臣当时就拿出瓷瓶让朱正朋看。

  在当时人们的意识中,捐献文物是无论如何不能和钱挂在一起的,更何况陈聚臣当时还是村干部。陈聚臣就说:“既然公家有用,就拿走吧。”瓷瓶被拿走以后,一直藏在清丰县文化馆。后经省文物局批准,瓷瓶由濮阳市博物馆收藏。

  朱正朋说,为了证明瓷瓶是陈家捐的,1984年当地召开了文化工作会议,在这个会议上表彰了一部分文化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因为陈聚臣捐献了瓷瓶,也算有功,当时奖给他一套《毛选》,还有一个玻璃匾。

  对朱正朋的说法,当时还在世的陈聚臣说,瓷瓶是当时邓政委送给俺家的,俺家感到很光荣,能捐献吗?

  对簿公堂 两审原告均败诉

  为了要回瓶子,2004年3月,陈聚臣老人将濮阳市博物馆、清丰县文化局以及朱正朋等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青花瓷瓶,并赔偿为追讨瓷瓶造成的损失1万元。

  在法庭上,朱正朋向法庭提供了一份1992年7月3日的河南省博物馆征集文物收据。该收据显示,文物部门曾付给陈聚臣800元征集费。收据上还盖有陈聚臣的手章。

  陈传瑞却说,他父亲是被骗了。因为父亲不识字,文物部门的人说是付给父亲的差旅费,这才收下了。因为父亲陈聚臣不仅三番五次找朱正朋追要古瓶,也多次找到有关部门,几年时间里,断断续续从没停止过。“最后,朱正朋说:‘老陈,你跑了这么长时间了,看你挺难,给你800块钱就算差旅费吧。’”陈传瑞说,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他父亲才收下800元钱。

  2004年4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当时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及文物征集工作相对不完善,没有办理正式的征集手续,但是1984年对原告奖励《毛泽东选集》一套,1992年支付原告800元征集费,符合当时社会状况及文物征集做法。原告以瓷瓶被借用为由要求返还瓷瓶,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对抗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主要是一些证人的自述。而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比如征集费的收据等,能够说明这个瓷瓶当时被征集的事实。

  同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陈聚臣的诉讼请求。陈聚臣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12月13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2005年8月,陈聚臣老人去世。陈传瑞说,他目前正和律师对此案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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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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