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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质疑"禁穿假名牌出国" 称没有法律依据(图)

2006年12月17日 13:22


今年,深圳海关集中销毁了500余万件侵权仿冒商品。(重庆晨报/图)

  中新网12月17日电 据重庆晨报报道,近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今明两年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方案,明确禁止个人穿假名牌出境。此前,上海多家旅行社已将“不穿戴假冒名牌出境”,明确写入欧洲游的出团“注意事项”中。有人说吉林的做法非常超前,但也有人认为,外国法律不能随意适用中国百姓身上。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现牛津大学访问学者李雨峰认为,政府禁止市民穿戴假名牌出境缺乏法律依据。

  个人穿假名牌不会威胁真名牌

  记者:市民买假名牌穿,是否构成侵权?

  李雨峰:消费者穿戴假名牌商品,是一种个人意义上的使用。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我个人认为,从商标法理论来看,不应算构成侵权。

  记者:谁该承担产销假名牌的侵权责任?

  李雨峰:《商标法》的最终目的是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它制止的是那些破坏名牌厂家信誉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造假者。仿冒生产名牌,是花很少的劳动和费用,从真名牌厂家手中抢走一些消费者。

  显然,这对真名牌厂家是不公平的。《商标法》禁止的就是这种行为。而消费者穿戴假名牌,并非有商业目的,他们不会对真名牌厂家构成竞争性的威胁。

  处罚用“假”者尚缺乏法律依据

  记者:在法律层面上,穿“假”的消费者个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行政机关能否处罚消费者?

  李雨峰:处罚打击消费者,必须要说明消费者是否构成了侵权,侵了什么权。《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条例,都只规定了具有商业目的的行为,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于商标的保护,也只针对的是具有商业目的的商品流通。因此,如果要对消费者个人使用假名牌的行为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侵害名牌产品的情况不少。法律上已有制止这种行为的途径,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措施。这些不是对消费者个人使用假名牌进行打击的理由。

  穿假名牌出境政府喊禁没道理

  记者:作为访问学者,请您谈谈外国消费者如何对待假名牌?

  李雨峰:法国也有法律规定消费者不能购买、使用假冒名牌产品。但多数欧洲国家并不禁止这种行为。如在英国,大街上随处可见假名牌产品,尤其是一些手提包。但如果游客购买、携带大量的假名牌,有可能被认为具有商业目的,就会被没收或罚款。

  记者:国际法规对消费者穿“假”出入境,有没有统一规定?

  李雨峰:按照WTO《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所有成员国都应当制止那些假名牌进入该国。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成员国管假名牌的进口问题。但我国海关保护条例不仅管侵权产品的进口,还管侵权产品的出口。如果一名游客戴着一块假的“英纳格”手表到英国旅游,英国海关不会管,中国海关凭什么不让他(她)出境呢?与此类似,吉林省通过的关于严禁携带假名牌出境的做法,也是没有道理的。(肖玉、张林)

 
【编辑:吴歆】
:::相 关 报 道:::
·吉林公布保护知识产权行动方案 禁穿假名牌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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