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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千万用于炒股 “甘肃第一女贪”终审判无期

2007年01月23日 12:52

  1月22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甘肃省高院对建国以来甘肃省最大的一个女贪官———甘肃省电力公司原财务处处长顾慧娟因涉嫌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案作出终审裁定。将一审法院以顾慧娟犯受贿罪判处13年改判为10年,其余均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最后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的价值1544.73万元的赃款赃物及股权、债权返还被害单位。

  兰州中院一审认定,顾慧娟利用其在国有公司主管单位财务工作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其他单位给予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并因此造成单位损失1818.57万元,应依法惩处。顾慧娟利用其主管财务的便利,指令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下级单位靖远电厂挪用公款1087.08万元,用于个人炒股、经营等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但因所挪用的公款已归还,可酌情从轻处罚。顾慧娟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公款1250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但考虑到贪污的公款已追回,未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追回的赃款(除扣押的受贿所得款)、赃物、股权、债权,系顾慧娟贪污、挪用款项,用于投资经营所获取经济权益,属于被害单位的合法财产,应依刑法相关规定,返还被害单位。

  2006年8月2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顾慧娟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的价值1544.73万元的赃款、赃物及股权、债权返还被害单位。一审宣判后,顾慧娟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黑色档案:受贿挪用巨额公款

  1997年4月至1998年3月,中创公司在兰州融资时,该公司驻兰机构西北联络处通过时任甘肃省电力局财务处处长的顾慧娟与该财务处协议存款。1998年2月至5月间,中创公司西北联络处为感谢顾慧娟,向顾慧娟行贿。1996年至1997年,顾慧娟以借款为名,先后安排靖远电厂向“海南银通国库券再投资受益券”账户电汇公款630万元,委托时任交通银行三亚分行行长的张某进行股票交易,后款项被汇到珠海陈某的账户。此后,靖远电厂索要上述款项时,顾慧娟先后指使陈某以“珠海东区远方软件产业有限公司”之名汇入靖远电厂200万元,在电力公司财务处的互助金账户内支出400万元拨付靖远电厂,并从“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口海甸部”电汇靖远电厂30万元予以归还。互助金账户后来作了销户处理,400万元被顾慧娟侵吞。

  1998年初,顾慧娟指示李某将靖远电厂小金库账上的400万元存款上缴电力公司,后李某将本息共计457万余元汇往海南三亚港澳证券公司证券部顾慧娟的股票资金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根据顾慧娟委托,张某和陈某在顾慧娟该账户内转出482万余元,将其中237万余元汇入陈某账户。同年10月,陈某又根据顾慧娟的要求,将挪用款共计498万余元补足500万元后,分三笔汇到深圳南方经贸公司许某期货交易账户上从事期货交易。2002年至2004年期间,许某分数次给顾慧娟还款400万元,被顾慧娟分别用于股票交易、投资经营其参股的新疆绿鹰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2003年10月22日,顾慧娟借款200万元归还靖远电厂。

  贪污千万用于炒股

  1998年3月,顾慧娟将850万元直接转入甘肃证券公司某营业部账户内进行股票交易。同年4月9日,又将此款汇到陈某在海南的证券账户炒股。后根据顾慧娟的指示,陈某将550万元转入珠海市某公司兰州分公司,并将644万余元的股票转托后交易,将剩余575万元的股票托管到上海某券营业部,继续进行股票交易。1998年2月,顾慧娟转任副总会计师,非法侵吞上述款项。

  案发后,从顾慧娟等人处追回赃款、股份、融资债权、股票,总计价值1544.73922万元。(来源:兰州晨报 记者: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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