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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察机关规定小额受贿主动自首可不被起诉

2007年01月23日 13:49

  小额受贿,但主动自首退赃,可不被起诉。日前,重庆市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余敏透露,今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作出新探索,对一些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由检察机关进行从宽从快处理。

  邻里纠纷轻微犯罪不逮捕

  根据细则,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自愿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案件,或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考虑不予逮捕;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执行,受害人同意不再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轻伤害案件,可依法决定不起诉。

  同时,针对一些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官将一律遵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小额受贿主动自首不起诉

  职务犯罪案件也在从宽从快处理之列。余敏介绍,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除对群众反映强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仍将坚持“从严从重”外,对受贿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可视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可不予逮捕;对基本事实已查清,涉嫌犯罪情节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移送纪检监察或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老人小孩病人在场不搜查

  为体现人文关怀,细则特别指出,在办案中应坚持以人为本,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余敏举例:如在侦查活动中,应尽量避免传唤和取证给当事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如犯罪嫌疑人家中有老人、未成年人或病人在场,可暂不执行抓捕、搜查任务;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款物时,要为其赡养、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的账目、账户,不随意查封企业厂房、设备。

  (来源:重庆日报;作者:张莎 张浩淼)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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