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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男子与未满14岁少女恋爱并同居 被判强奸罪
2007年02月12日 14:01 来源:中国法院网

  明知女友未满14周岁,21岁的男子仍与其交往谈恋爱,直至发生性关系。2月12日上午,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蔡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5年11月的一天,21岁的蔡明在江宁路上的一家游戏机房,认识了一个名叫晓怡(化名)的女孩。高挑的身材,相同的兴趣,蔡明对晓怡一见钟情,两人谈得很投机,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一次闲聊时,蔡明无意间得知,晓怡是1992年出生的,就读初中预备班。

  蔡明被晓怡低于外表的年龄惊呆了,但他转念一想,觉得自己还是很喜欢她,且晓怡也愿意跟他谈朋友,于是蔡明选择继续交往。12月底,晓怡来到蔡家,并住了下来。在晓怡的自愿下,当晚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此后,晓怡经常来蔡家,还带了些衣物,两人顺理成章地住在了一起。在晓怡的要求下,蔡明每天到学校门口接她放学。平日里,蔡明是与父母住在一起的,晓怡每次去蔡家,都和蔡明住一个房间。对于两人的关系,蔡明在向警方的交代材料中说“我父母没有反对,我家家境不太好,父母都是残疾人,自己技校毕业后,也一直没找到工作,我觉得有女孩能跟我已经很不错了。”父母的默许、对感情的朦胧,令两人越陷越深。直到去年11月,蔡明因诈骗他人手机,被警方传唤为止。

  据了解,晓怡家是个单身家庭,三年前父母离异后,她跟父亲居住。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晓怡父亲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判决前,法官曾找晓怡父亲谈话,他说自半年多前起,晓怡晚上经常不回家,借口住在同学家,他曾打电话去问过,对方承认晓怡是住在他们家,可到同学家中找,却发现早已不住在那里。奇怪的情况令晓怡父亲非常着急,他试图跟女儿沟通,可晓怡就是不肯说这些事。直到事发后,在父亲去法院谈话之前,晓怡还是要求父亲不要乱说,仍偏袒着蔡明。(刘宁)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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