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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与市民同命不同价相差数万 家属上诉遭驳回
2007年03月09日 15:46 来源:综编

  中新网3月9日电 去年7月,在西安打拼12年的河南籍农民陶会巧遭遇车祸身亡,后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按农民标准判赔死亡赔偿金7万余元,与其丈夫肖跃甫期望的按城镇居民16万余元的赔偿要求相差甚远,从而引起了同命不同价的争论。近日,西安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了家属的上诉。接到终审裁定后,肖跃甫表示,将在近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据华商报报道,肖跃甫在上诉书中提出,自己在西安居住了12年,且长乐中路街道办、黄河社区居委会均出具书面材料对此予以证实,所以一审民事部分判决不当,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对此,西安市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被害人、被抚养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民居民,分别有不同的赔偿标准,被害人陶会巧及其子肖某虽在城镇生活,但均系农村居民,所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个农民才“抵”一个城里人?

  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赔偿到底有何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均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区别对待。

  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那么,在损害赔偿时,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究竟相差多少?我们不妨以陶会巧一案为例算笔账。

  2005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272元,乘以20年,死亡赔偿金为165440元;同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52元,20年为41040元,还不到城镇居民赔偿额的四分之一!换句话说,“四个农民的命才抵得上一个城里人!”

  “同命同价”规定有望年内出台

  “同命不同价已经备受各界诟病。”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苗长青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立法时笼统地以户籍区分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未考虑到“进城务工人员”,对这部分人而言,在城市做着贡献,但人身遭到损害后却以农村标准赔偿,这显然带有歧视。他认为这种情况只能通过立法进行改善,“最好的办法是由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或者各省尽快制定相应规定。”

  那么,最高院民一庭的复函有无强制力呢?陕西省高院有关人士解释说,该解释是最高院针对云南省高院关于一起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所涉及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并非司法解释。该复函也明确“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虽然其具有指导作用,但不具有普遍效力,也就是说“按照复函执行正确,不按其执行也没错”,即从法律角度上讲,一审判决并无错误。

  但“同命不同价”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界的重视。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全国政协委员递交提案和议案,呼吁“司法部门认真权衡,取消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悬殊差别。”今年我省“两会”中,省人大代表、西北政法大学教师李军也建议,我省应当制定“同命同价”的赔偿标准,消除对农村人口的歧视。

  据了解,河南、安徽、重庆等地均已出台了适用当地的赔偿标准。如河南省高院在去年6月下发的《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中明确:农民工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目前,陕西省高院正在就制定赔偿标准进行调研,省高院有关人士透露:“‘同命同价’的规定有望今年出台!”(宁军)

 
编辑: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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