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岁的瓦房店人司义超因为血小板减少住进瓦房店中心医院,不料住院当晚,他竟突然“行为异常”,本来精神正常的司义超不仅在走廊内大喊大闹,还用头撞碎值班室玻璃,冲进值班室后,从窗户处坠楼身亡。
司义超的意外死亡,让次日早晨为他送饭的近70岁老母王文芝既悲痛又疑惑,于是,她将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14万元。去年10月,瓦房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文芝的诉讼请求。司家人不服,上诉到大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患者离奇坠楼死亡 家属起诉医院
虽然距离司义超坠楼身亡已经一年半了,但提起儿子的死,王文芝老两口仍然悲痛欲绝,直到如今,他们坚持认为儿子的死是一个谜。2005年9月2日,司义超因被诊断为血小板减少,于当日住进瓦房店市中心医院内五科403室。9月3日凌晨1时10分,司义超走出只有他一人的病房,在医院四楼走廊里大喊大闹,随后,他从内五科跑到了内二科护士值班室,用头撞碎值班室靠近走廊的窗户玻璃,进入值班室,并从值班室后窗坠楼身亡。事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不是刑事案件,是自杀。
好端端的儿子,怎么会离奇自杀,这让王文芝和家人无法接受。司家人认为,司义超是因神志不清,意外坠楼死亡,并非自杀;在司义超撞碎内二科护士值班室玻璃时,有数名医护人员在场,有足够时间和能力制止他进入内二科护士值班室,从而可以避免他坠楼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医院对司义超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医院方面则辩称,当时,医护人员要求司义超的家属陪护,但事发当晚,并没有家属陪护他。另外,司义超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杀行为与医院没有关系,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二审判决 医院不需承担责任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司义超无精神障碍病史,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入院后,神志清楚,未流露出死亡的意思表示。由于事发时正值半夜,十分突然,事发时间又很短,医院医护人员已经尽到了巡视病房、医嘱二级护理、要求家属陪护不离左右等责任,因此,医院方面不应对司义超的死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司家人提出医院未尽安全保护义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说,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采信。
观点
专家猜测可能是产生幻觉
好端端一个人,为什么会几近疯狂地大喊大闹,并撞碎玻璃后从四楼跳下?对于这一连串的蹊跷事,有关医学专家猜测,因为患者血小板减少,所患的是失血较多的一种病,再加上患者本身可能体质特殊,在这种情况下,他可能会产生幻觉,在虚幻的世界中,患者可能看到了十分恐怖的事情,因此才做出了几近疯狂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