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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小区内出现太平间 业主状告规划局败诉
2007年04月06日 11:25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原来规划的小区卫生院却建成配有太平间等设施的九层综合医疗楼,广州最早的经济适用房小区之一的海珠区聚德花苑的业主们以“非法批建行为损害业主利益”为由,将市规划局告上越秀区法院。

  此前,小区的业主已经将广州市卫生局、房管局推上了被告席。越秀区法院一审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业主的起诉。业主不服,上诉至中院。昨日,广州市中院维持了一审裁定。

  相邻绿地变成医院

  据业主林先生介绍,当初购房时的规划表明,其房屋的阳台与窗户正对着的是小区的绿化用地,绿地南边将建设一栋高五层、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的公建配套卫生院。但实际建成的却是九层高、总建筑面积11395平方米并且带有太平间的正骨医院大塘分院综合医疗楼。

  林先生认为,规划局的验收和发证行为使自己的住宅由原规划与绿地毗邻变成与医院毗邻,侵害了自己的通风权、健康权、享受绿化等权利。

  林先生认为,既然在小区规划中没有正骨医院大塘分院医疗楼的项目,则该项目的建设和验收并发证的行为就是非法的。于是,他将广州市规划局诉至法庭,并追加广州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为第三人。

  超过5年诉讼时效败诉

  越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规划局于1999年12月发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业主到了2006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5年起诉期限。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林先生不服裁定,向广州市中院上诉。他认为规划局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规划局发出涉案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并未直接确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适用20年时效。

  林先生拿到终审判决后十分无奈,他表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1999年送达给广州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业主们完全没有途径知道。直到2005年医院动工,业主们才发现规划被改。可那时就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五度败诉不言败

  《物权法》有关相邻关系、更改规划的规定给业主带来希望

  卫生局、房管局、规划局、疾控中心……为了保护自己的家园,聚德花苑的业主们从2006年7月开始把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全部告上了法院。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量媒体争相报道。

  其间,聚德花苑已经停工的医院一度复工,引起了引起业主强烈反对。2006年10月31日,300多名业主聚集到施工现场阻止工人施工。大量警察到场维持秩序,局势一度剑拔弩张。

  在聚德花苑业主涉讼的10多宗案件中,目前已经一审判决了5宗,这5宗案件业主全部败诉,其中2宗案件法院在判决书中皆认为业主对医疗楼不具备产权,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其余3宗则是因为法院裁定已过诉讼时效。小区业主们的维权之路似乎走到了尽头。

  即将在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让艰难前行的业主们看到了一丝曙光。业主们指着《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对记者说:“这不就是说卫生院是业主共有,把它变成医院当然要经过业主的同意。”还有《物权法》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有关更改规划的规定,都给山穷水尽的业主们带来希望。

  拿到规划局的判决后,林先生对是否会立即启用医疗楼感到忧心忡忡,但他坚定地表示:“我们会不惜一切代价,捍卫自己的居住权益!”

  随着房产新政的出台,经济适用房的比重必将日趋增大,而作为广州最早的经济适用房之一的聚德花苑小区卫生院建设引发的维权案,在《物权法》出台后何去何从,值得社会关注。

  律师点评

  改变规划使业主信赖利益受损

  广州房地产律师周玉忠认为,在此案中小区业主的信赖利益受损失。业主买房时小区配套规划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而这种规划是相关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业主因而对政府的规划许可行为有一种信赖。改变规划正是使业主的这种信赖利益受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有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周玉忠认为,目前法律体系中涉及公共配套变更的规范还不够完善,没有照顾到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业主参与改变规划决策的渠道还不畅通,他们的诉求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此后应该建立听取业主意见的一种机制,公共配套规划变更应该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这也有利于减少行政部门权力寻租现象。

  周玉忠说,经济适用房只是减少了部分出让金,房屋产权还是属于业主。而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住房,业主都有公共权益。如果知道自家窗户对的是一个太平间,那不管是什么房,不管有多便宜,买房者都是不会买的。 (作者:曹晶晶 方丽敏)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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