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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署协助调查 上海侦破首例隐瞒境外存款案
2007年04月06日 16:18 来源:东方早报

  2006年,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着手调查一桩涉案金额高达2800万元的贪污受贿案——张伟民贪污受贿案。

  2800万元的金额,在历年来的贪污受贿大案要案中,其金额并不算大。然而,就是这2800万元中的344万元,却改变了整个案件的“重量”,使它成为上海首例查处的隐瞒境外存款案,开启了“尘封”10年的刑法条文,吸引了世人的注意。目前,犯罪嫌疑人张伟民已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日前向早报披露了案件纪实。

  事发 2800万中344万“很特殊”

  张伟民贪污受贿案要从2005年开始说起。2005年下半年,50多封反映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原主任张伟民的举报信,先后塞进了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的信箱内。

  由此,张伟民,这名先后任上海嘉定烟草专卖分局长、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嘉定商业总公司总经理兼上海烟草(集团)嘉定烟草糖酒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等职务,时年45岁的男子,引起了检察官的关注。

  2005年年底,花旗银行(检察院曾就此案件照会过花旗银行)突然致电嘉定检察院,告知张伟民欲提取存在其银行内的100万美元。检察官得知张伟民已办理了组团赴美国考察的护照签证,有外逃的迹象。于是,嘉定检察院果断“控制”了张伟民。

  集中检察工作开始了。张伟民案的轮廓慢慢呈现出来:10年间,张伟民涉嫌贪污、受贿金额等(包括来历不明资产)高达2000余万元,其中各类房产有18套之多,存款有1000多万元。

  就在检察院努力查询张伟民案的涉案具体金额时,一起看似不起眼的344万元账目,吸引了检察官们的注意——全程参与此案的检察官冯寿翥透露,在对与张伟民案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时,一名张伟民的“老部下”向检察官提供了一叠书面单据,单据显示了张伟民曾在香港开设账户并向美国转移资金,涉案金额达344万元。

  “我国刑法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应该如实向组织申报,然而,张伟民却没有。”冯寿翥说,张伟民涉嫌犯有隐瞒境外存款罪。

  这一个案,虽然在我国1997年颁布的刑法上有阐述,但在上海甚至全国,都尚属首例。

  进展 为赴香港调查奔波4个月

  面对突如其来的“上海首例”,“我们为此不知开过多少次研讨会,并向市检察院、最高检察院进行了咨询。”冯寿翥回忆,虽然他从事检察官工作已有17年,但面对国内尚无判例的张伟民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案,他与他的同事们一时陷入了迷茫。

  最后,嘉定区检察院检察长陆建强与副检察长王群智发表了看法“我们不能仅停留在案件的具体数字上,我们需要依据法律,有所突破”。

  由此,嘉定检察院开始查办这起隐瞒境外存款案。然而,那时检察官们不会想到,无章可循,为了查明这项罪名,他们付出了4个多月的奔波与等待。

  冯寿翥手拿文件历数了嘉定检察院查办隐瞒境外存款案的历程:向市检察院打报告,将资料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具体办理境外取证的外事局,外事局又将材料送交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由总局核定,看是否有出境必要,最后还需最高检察院下批文。

  “程序很复杂。”冯寿翥说,在复杂的审批程序中,还存在着不同意见。

  4个月过去了。最后,在最高检察院的“破格”支持下,检察官获准出境检察。

  2006年5月16日,3名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乘上了飞往香港的飞机。

  查账 香港廉政公署协助找证人

  5月16日当天,冯寿翥等3人抵达香港。5月17日,最高检派来的工作人员抵达香港,上海检察官来到了香港廉政公署,将张伟民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案的材料交给对方,并详细了解香港的司法程序。

  5月18日,在香港廉政公署的陪同下,冯寿翥等3人前往汇丰银行“查账”。5月19日,由香港廉政负责牵头约见此案的一名重要证人——股市操盘员。

  然而,问题又来了,由于这名证人的时间安排等因素,两天过去了,冯寿翥3人依旧没有见到这名证人。

  办案心切,冯寿翥等人急了。为此,他们于5月21日那天独自(没有廉政公署陪同)前往那名证人所在的单位。“对方询问了我们的来意,并表示将向公司汇报。”冯寿翥说,1个小时后,对方告知“向更高部门反映了此事”。

  “事情有点不对劲儿。”冯寿翥说,香港人的法律意识一般都比较强,他们的行为(没有直接检察的权利)引起了对方的注意。

  “曾经有两名内地检察官独自前往香港一单位调查时,触犯了香港司法,结果被带进了廉政公署问话。”冯寿翥说想到此事,3名检察官改称“私人查阅”,摆脱因触犯香港司法而被“抓”的尴尬。

  在香港廉政公署的协助下,5月22日中午,冯寿翥等3名检察官面见了那名证人。几小时后,3人乘上了返回上海的飞机。至此,张伟民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取证工作“终于”完毕。

  宣判 隐瞒境外存款罪成立判刑1年

  2006年底,法院开庭审理了张伟民案。经查,张伟民在担任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主任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于2002年至2005年间,以其妻潘学华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内存有253.49万港币。

  原来,2001年6月为在香港炒股,张伟民让其妻子在香港汇丰银行开设账户,托一个朋友打进200多万炒股。侦查机关赴香港进行取证,至2005年11月28日账单反映有一笔253多万港元的汇出记录,这是张伟民委托他人赴港将253万港币汇给其在美国某大学读书的女儿。

  此外,检察官还从该账户内另查获美元存款9.9万元。

  而在每年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过程中,张伟民均未如实履行申报义务,故意隐瞒其在香港的存款事实,且其不能说明收入的正当来源。

  鉴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张伟民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而在整个案件中,法院判决张伟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25万,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针对如此判决,张伟民没有上诉。

  解释

  隐瞒境外存款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数额较大的境外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

  隐瞒境外存款罪属于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其立法目的不是惩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行为,而是惩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其在境外有较大数额存款这个情况进行申报而故意隐瞒的行为。

  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条件?

  一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二是有隐瞒境外存款行为,且其境外存款是依国家规定应申报而未申报;

  三是隐瞒境外存款数额超过30万元。 (作者:曹小航、刘静、于松、刘波)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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