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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安鼓励"全民追逃" 最高可获奖金五万元
2007年05月17日 10:15 来源:生活日报

  记者今天从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将展开“全民追逃”强大攻势,全方位对在逃人员进行追捕。

  当前我国正处于刑事犯罪的高发期,犯罪分子作案后潜逃藏匿、逃避打击的情况还大量存在。目前,我省还有近13000名犯罪嫌疑人在逃,在外省作案但户籍地是山东的在逃人员有2900多名。

  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展开全民追逃的攻势。对已经立案侦查,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逃人员,公安机关将及时搜集有关信息,并依托公安信息网络,全部上网追逃;对于重大案件在逃人员,尤其是命案逃犯,一律实行主要领导包干负责制,固定专人,落实责任,限期抓捕;对那些潜逃地址明确的在逃人员,将组织专门力量,重点出击,直接开展抓捕工作;经侦、治安、出入境、监管、交管、刑侦、消防、边防等各警种、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全警动员,全警追逃;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追逃专项行动,强化设卡盘查、架网守候、家属规劝等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隐藏在社会各个角落的在逃人员集中开展缉捕。

  网上追逃实行“追逃奖励”制度,公安机关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并实行悬赏缉捕。每抓获1名网上在逃人员,立案地公安机关都将给抓获单位或个人不低于500元的奖励,案情重大的还将提高奖励金额。其中,抓获1名《公安部通缉令(A级)》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奖励5万元;抓获1名《公安部通缉令(B级)》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奖励1万元。

  公安部门解释,根据刑法,主动投案自首,能够得到宽大处理。根据有关规定: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家属或知情人而言包庇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记者李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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