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李考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现年65岁的李考明,1962年参加工作,曾担任过乡长、镇党委书记,退休前系山东省淄博市某区的体改委主任。
检察机关指控,李考明谎称其是香港国际金融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陆地区总代理,于2002年7月2日伙同周裕至无锡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部,假冒香港国际金融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明知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与无锡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投资1280万美元的《投资意向协议书》。此后,被告人李考明以筹办公司为由提出筹建公司可以先对外发包工程,向欲参与工程施工的单位收取工程质量押金、议标费等作为公司筹建的运作资金。同年10月10日成立了由被告人李考明任法定代表人的无锡明港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280万美元(实收资本为零)。
此后,被告人李考明在明知注册资金根本不能到位的情况下,由无锡明港置业有限公司与无锡某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签订了投资1000万美元,用于建设枸杞糖肽原料药厂、无氧啤酒保鲜桶厂等企业的《投资意向书》。
自2002年10月10日至2003年8月12日间,周裕等人按被告人李考明的授意持上述投资协议以开发“明港工业园"、“马山生物制药厂”工程项目为名义,先后同无锡市享利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溧阳市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新区强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建筑工程公司等单位签订了所谓的工程合作协议书,以收取工程质量押金和工程议标费等为由,先后12次骗取人民币计4830OO元,其中被告人李考明以在外融资需费用为名叫周裕先后22次通过银行汇款至其个人的招商银行卡上的方式分得赃款达2560O0元,后逃匿。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考明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考明明知没有合同履行能力,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