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籍的李某长期在银川用三轮摩托车运货。6月11日晚,他乘坐中巴回家的路上不慎丢失钱包,内装有身份证、驾驶证和现金200元。考虑到回老家补办证件手续烦琐,李某就在所乘中巴的站点周围张贴寻物启事,同时写下重金酬谢的话。
6月12日下午,李某接到一男子电话,称其捡到了遗失的身份证和驾驶证,要求李某兑现酬谢承诺。经协商,李某答应付给马某200元。当日15时,两人在银川市西夏区某小区门口见面。李某竟反悔,不想支付200元赏金,便和马某讨价还价。
随后,李某怀疑是马某偷他钱包后又来领赏,提出拒绝付赏金并报警。经民警调查,24岁的马某是绿化队工人,他是工作时在草丛中捡到的钱包。最终,李某付给马某50元钱作为酬谢。
律师说法
嘉禾律师事务所宋承远律师:
李某发布悬赏广告的行为对其本人是有约束力的,在其领取遗失物的时候应当按照先前的承诺支付赏金。
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记者 张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