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邮政储蓄电脑故障,存款1万元57秒后成为2万元,当事人拒不返还多取走的1万元。7月16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丽(化名)返还原告邓州市邮政局刘集支局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06年11月6日,张丽在新野县邮政储蓄为自己开一账户。同日上午9时7分12秒,在原告邓州市邮政局刘集支局存款10000元。9时8分09秒,该局因电脑故障又给该账户发款10000元。当日,被告在新野县邮政储蓄取走20000元。2006年11月11日,原告向邓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民警调查过程中,被告承认多取走10000元,经民警多方解释,被告同意还7000元,当时款未兑现。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款均遭拒绝,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丽的受益直接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遂做出上述判决。(李亚钦 张中梅 张士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