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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规定城市供水企业擅自停水可罚款50万元
2007年07月18日 15:18 来源:金陵晚报

  记者从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于本月24日召开,届时有一部关于供水和节约用水的条例草案将提交会议审议。

  即将提交审议的《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草案) 》,将致力加强城市供水管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行为,切实保障人民喝上“放心水”。《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必须保障不间断供水,擅自停水将受重罚。

  比如,条例第20条规定城市供水企业保障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违反这一规定,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代表人数较多,本次会议将不安排市民旁听。(刘泱刘佳佳)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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