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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困境:省高院判决违法 区政府拒不赔偿(图)
2007年07月24日 17:50 来源:山西晚报



张春江说,这就是那份害得他倾家荡产的“33号文件”

  榆次区经贸局违法出台的“33号文件”,一夜间让榆次汇隆造纸有限公司400余名企业股东成了下岗职工;并让价值数千万元的资产以800万元的底价拍卖给个人。

  在400余股东的反对声中,榆次区政府强有力地完成了一系列拍卖工作,让一个本已是股份制公司的私企,彻底“改朝换代”,完成了经贸局要求的“二次改制”。

  为夺回企业,被拍卖企业前任法定代表人张春江开始诉讼,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审理,去年11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33号文件”违法;榆次区政府拍卖汇隆公司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其赔偿张春江365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判决下达后,面对拒不赔偿的区政府,张春江交了近4万元执行费后,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9个月过去了,张春江依然没能从榆次区政府要回一分钱。

  国企变身

  榆次市造纸厂是个命运多舛的企业。

  1990年以前,该厂只生产高质量的卫生纸。这种纸不是用再生纸“去墨”制成,而是用棉花制成,吸水力强,洁白度高,特供港澳地区。

  上世纪80年代末,生产成本年年高涨,但计划经济时代出口产品不得擅自提价。于是,企业步入一个“一生产就亏损,产量越大亏损越大”的怪圈。1990年,该企业终于资不抵债,关门停产。

  停产后,职工回家待岗,企业留守处独力支撑,期待起死回生的奇迹发生。

  1996年7月,榆次市人民法院裁定留守处破产一案进入破产还债程序;9月5日,榆次市工商局核准李晋生等8人以注册资本50万元,在造纸厂原址上设立山西省榆次汇隆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公司)。

  十年前的改革,职工安置总被摆在头等重要地位。

  当年,榆次市政府要求汇隆公司全员接收400余名待岗职工。为此,榆次市人民政府致函榆次产权交易所,“对榆次市汇隆造纸有限公司全员接收破产企业职工,进行妥善安置,予以担保,在竞买时不需现额支付职工安置费用”。

  随即,榆次市人民法院同意产权交易所对榆次市造纸厂留守处的整体产权公开进行拍卖,汇隆公司以1083万元购得留守处资产,并答应全员接收企业职工。

  8位出资购买企业的自然人没有支付现金。1083万元以配股的形式归还给了职工,400余名职工全部入股,成为企业股东,成了企业的主人。

  1996年12月,榆次市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榆次市造纸厂留守处申请破产一案终结审理。

  改制后,汇隆公司创新了产品,将一直垄断山西炸药纸生产的天津某纸业公司挤出了市场,企业效益节节高;2000年前后,山西矿业市场大滑坡,炸药纸市场急剧萎缩,行业内恶性竞争,企业再次举步维艰。

  2001年,全体股东再次召开股东大会,经营副厂长张春江被职工们选为带头人。

  张春江交纳50万元,重新注册了注册资本金,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企业再次步入正轨,职工们的工资按月发放,普通工人的月工资达到千余元。

  2002年春节过后,随着煤炭市场的火爆,炸药纸生产盈利巨大。“那时候,每天前来拉货的都是预付全款”。

  然而,2002年9月10日,榆次区(原榆次市)经贸局给汇隆公司下发了一份“33号文件”,题为《关于收回原榆次造纸厂破产资产的通知》,突然要收回企业。

  这份文件,改变了张春江与数百名职工的命运。

  再次改制?

  “33号文件”,只有不到100个字:根据区委、区政府规范破产,资产变现,实现国有资产和职工身份双置换的改革意见,对榆次汇隆造纸公司的产权及相关债权债务由区政府负责处置,专项用于安置职工。

  2002年9月27日,榆次区经贸局发布了《转让公告》。公告称,“汇隆公司因改制,资产全部转让,底价800万元人民币,债权债务由收购方接管”。

  “2002年,我们的企业资产已近4000万元,如果再加上厂区100余亩土地的资产,我们已经是个拥有6000万资产的企业,榆次区经贸局以不足1/8的价格低价出让,却给人以背负债务的错觉”。

  得知改制后企业要被再次拍卖,汇隆的职工们很不理解,多次以过激的手段要求停止拍卖。然而,任何行为都无法阻止拍卖的展开。

  2002年10月31日,在无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安某以800万元底价购得了汇隆公司。购买之后,安某将汇隆公司改名为“科迪尔造纸有限公司”,并归还了400余名股东7年前的入股本金,但分红分毫没有。400余名股东立即变成了打工仔。

  新公司成立后,185人首批失业。

  2007年7月20日清晨六点半,记者见到了当年的当事人康彬,她是185名下岗工的其中一员。清扫马路的她刚回家,这是她从汇隆公司下岗后第N个工作。

  “公司被拍卖后,我彻底下了岗,到处打零工”。这个1984年就进入榆次市造纸厂工作的老职工,就这样永远地失去了工作18年的岗位。

  “赢不了”的民告官

  “一个区级政府这样做,我们几百个股东实在无法理解”。张春江开始着手诉讼,矛头直指“33号文件”。

  2002年年底,张春江将榆次区经贸局、榆次区政府及收购企业的安某告上法庭,要求认定榆次区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企业财产所有权,请求法院“归还企业”。

  虽然做好了打持久官司的准备,但张春江怎么也想不到:为讨一个说法,他已经付出5年光阴,而且官司远远没有结束。

  “请了三拨太原的律师,才得以立案”。当年,“立案就费了牛劲”。晋中市人民法院一审与重审,都判决榆次区政府与经贸局拍卖企业行为违法,责令二者“采取相应措施补救”。

  但“法院判案语焉不详,他们该如何补救,让他们赔偿也得有个数吧”,张春江再次上诉。

  2006年11月,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确认“33号文件”违法,榆次区政府拍卖企业的行政行为违法。

  省高院认为,榆次区政府无规范破产的行政职权。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权属于人民法院,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并经清算和裁定终结的破产案件,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无权干预。原榆次造纸厂经法院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审理,而榆次区政府却在7年后将已破产的企业及破产结束后新组建的非国有企业以“规范破产”为由“收回处置”,属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

  另外,省高院认为,“33号文件”的依据是晋中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推进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而汇隆公司并非国有企业,不适用该意见。所以,“33号文件”无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省高院还认为,榆次区政府一系列行政行为程序违法:“33号文件”是2002年9月10日出台,而榆次区四套班子于一个月后才召开联席会议认定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区经贸局9月20日委托榆次区产权交易所办理产权交易业务,9月27日发布了转让公告———但早在9月23日,产权交易所即收到了安某购买企业的保证金200万元,程序明显不当。

  省高院的判决也同时认定,安某已经成立新公司,“并已投入大量技改资金,提高生产规模,解决了一大批人员就业”———最后的结果是判决榆次区政府行政赔偿张春江入主企业一年内直接投入365万余元。

  汇隆公司被拍卖后,张春江夫妇都失去了工作;打了5年官司后,两人债台高筑,欠下30万元的外债。

  “那是去年11月4日,下午快下班时,法官通知我去拿判决”,张春江清楚记着自己拿到终审判决的情形。拿到判决书后,他直接翻到第11页,从“本院认为”开始寻找答案。法院的每一项认定都令张春江心花怒放。

  舒心过后,张春江没想到榆次区政府一直不予赔偿。

  今年1月18日,张春江的律师齐守伟替他交纳了近4万元的执行费,申请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理这样的案子,不仅没钱赚,还得贴钱”。在张春江的盼望中,榆次区政府不断地以没钱为由推脱,至今分文未付。(记者 康景琳)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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