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页|新闻|国 际·英文|财经|体育·奥运|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学生|IT|教 育|健 康
汽 车|房 产|电 讯 稿|视 频| 图 片| 社 区|图 片 网|华文教育|广 告|演 出|图片库|供 稿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社会新闻
站内检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新型受贿明确后益阳首次以被告收受干股行为判案
2007年07月26日 10:41 来源:三湘都市报

  400多名国企职工守着“金山”只能吃“低保”,丰富的矿产资源成为矿长夫妇疯狂敛财的工具。近日,安化县廖家坪锑钨矿原矿长高立初夫妇受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高立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被告人罗腊梅(高立初之妻)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另所追缴的赃款和房子没收上缴国库。

  这是7月8日两高联合发文明确十种新类型受贿行为后,在益阳地区判决的首例以被告人“收受干股”行为判定受贿罪的案件。截止目前,两人没有表示上诉。

  12年前因受贿曾判刑

  高立初是一个有着20多年矿采经验的老工程师,担任廖家坪锑钨矿矿长已十多年。20世纪90年代中期矿产资源行情看涨的时候,他带领全矿400多名职工,创造了辉煌的业绩。据参与旁听的一位职工代表说,那时候他们干职工每年平均能有上万元的收入。也正是那个时候,高立初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尽管受到了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但高立初并没有从中汲取教训。几年后,他再次担任矿长,并在妻子罗腊梅的怂恿和具体操作下,再次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十万干股”获利百万

  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高立初伙同其妻罗腊梅,在2003年到2006年的四年时间内,共收受贿赂达1141618元。

  事情还要从2001年12月说起。那一年,廖家坪锑钨矿将该矿八宝山工区和天生河工区的采矿权向内部职工发包。经过投标,职工李军(另案处理)中标,取得八宝山工区三年的承包权,2002年1月16日正式开工。此时身为矿长夫人的罗腊梅便找到李军的合伙人刘善安(另案处理)强行要求入股,迫于无奈,刘善安等人不得不答应罗的要求。善于钻营的罗腊梅更是想出了一个无本经营又能掩盖真相的“好主意”:她指使小女儿高某向刘善安打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入了10万元的空股在刘善安名下。

  也就是说,罗腊梅在没花一分钱情况下,就成了八宝山工区的大股东。2003年1月,罗腊梅的10万元干股从八宝山工区按比例分得红利50000元,但熟悉法律的刘善安和罗腊梅认为5万元是司法机关处理行贿人和受贿人的一个“坎”,两人经过商议,便以扣除1200元利息的名义只给罗腊梅现金48800元。此后,高立初、罗腊梅夫妇先后四次以“分红”的名义收受贿赂现金共计55万元,这些钱随后都被高立初以亲戚的名义存入了不同的银行。2006年4月,李军等人为感谢高立初的“关照”,付款542818元在长沙购买了两间写字楼送给高立初夫妇,为日后逃避查处,这两间写字楼以高小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手续。

  是否“干股”,庭审揭真相

  庭审时,高立初说自己并没有为承包主谋取非法利益,不承认入了“干股”,事实果真如此吗?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高立初在明知八宝山工区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下,仍力排众议,绕开矿职代会,将合同中本应按照经营收入比例上交承包款的条款改为核定基数上交。他给职工的解释就是,一旦定了基数,就能确保承包款不受市场价格波动而减少。但是,从事了多年矿采业的高立初非常清楚,此时国际上对锑、钨等矿产资源需要量正日益增加,且价格已成倍增长,在承包期内,本矿承包款不但不会减少,还应有所增加。在获取了巨额贿赂后,被告人高立初在2006年与李军等人续签三年承包合同时,还亲自为李军等人到有关主管部门协调关系,再次使李军等人能以极优惠的价格顺利签定延期承包合同。

  检察机关还查明,被告人高立初还单独收受其他矿山承包人的贿赂21000元。

  (作者:刘惠江 刘剑 周妤)


 
编辑:张磊】
:::相 关 报 道:::
·“两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以受贿论处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明确新型受贿刑事案法律适用
 


  打印稿件


 
[每 日 更 新]
- 中国赴日留学人员人数累计达到九十万人
- 台"陆委会"副主委:江陈会对两岸关系具重要意义
- 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张铭清抵台湾 参加学术研讨会
- 国产新舟60支线飞机成功首航 飞行平稳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当选阿塞拜疆总统 得票率为88.73%
- 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遭绑架 大使馆启动应急机制
- 证监会:城商行等三类企业暂停上市的说法不准确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图片库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