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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冒用身份证无辜市民被拘 警方赔偿千余元
2007年07月30日 02:59 来源:信息时报

  身份证被人冒用后,警方将其当成小偷拘留13天,张元贵愤而申请国家赔偿。

  7月27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这起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让人意外的是,法院除了要海珠区公安分局向赔偿请求权人张元贵赔偿人身权损失1087.58元(2006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83.66元×13天)外,还决定警方须赔偿交通费、住宿费等直接损失共415元。据悉,国家赔偿范围包括了申请人的交通和住宿费,这在广州市还是首次,在国家赔偿的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小偷冒用身份证无辜市民被拘13天

  法院查实:2006年1月,广州市官洲仑头某工厂发生盗窃案件,海珠公安分局经调查后,发现该厂某员工有重大作案嫌疑。因该犯罪嫌疑人使用了张元贵的身份资料,海珠公安分局办理了刑事拘留张元贵的手续。2006年7月28日,张元贵在河南信阳被信阳市公安局捉获,后押送到广州。

  但海珠公安分局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并无证据显示张元贵有作案嫌疑,他只是被冒用了身份证,遂于2006年8月9日在广州就地释放了张元贵。之后,张元贵向海珠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2007年1月17日,海珠公安分局做出刑事赔偿决定,决定对张元贵被刑事拘留13日给予赔偿。张元贵不服,后经复议广州市公安局决定维持。张元贵仍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做出赔偿决定。

  住宿费交通费首次计入赔偿

  在张元贵提出的索赔中,除了索要失去自由的经济损失外,还要求警方赔偿其住宿费及车费。

  对此,海珠公安分局在抓错人的情况下,依法只应赔偿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仅仅包括其失去自由每天按照国家标准赔钱,其提出的住宿费及车费则不属于这个范围。

  但广州中院赔偿委员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直接损失应为赔偿请求人因赔偿义务机关的侵权事实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必然产生的损失,张元贵在其祖籍河南信阳被捉获后在广州被释放,其个人返回信阳及其后来广州主张赔偿产生的相关费用是其因被错误拘留而必需且已实际产生的费用,张元贵该项财产损失应为直接损失,依法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赔偿决定。 (李朝涛 莫丽娟 穗法宣)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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