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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骑车撞伤人致死 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2007年07月30日 14:48 来源:武汉晚报

  一男子酒后骑自行车,将人撞伤致死。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昨获悉,法院一审判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今年2月19日晚,竹山县宝丰镇男子温某酒后骑自行车回家,中途由于所骑自行车制动性能差,车速快,加之逆向行驶,将路边行走的行人夏某撞伤,夏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温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骑自行车致人死亡,算不算交通事故,此前曾有争议。竹山法院认为, 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辆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夏某受伤后死亡,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遂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刘丰 哈玮 樊斯坦 余敬海)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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