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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条例能终止京石高速收费吗?
2007年08月01日 08:51 来源:检察日报

  上周,本刊以《收费还贷:还是个理由吗》为题,用两个整版的篇幅,对京石高速等收费公路普遍存在的“收费乱象”进行了曝光,并分析了导致这种乱象的深层原因。我们的核心观点是: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过长、收费起止时间被人为后延等种种乱象,与极不规范甚至堪称暗箱操作的公路“变性”行为——即通过“转让公路经营权”的手段,将“政府还贷公路”人为变成“经营性公路”——密切相关;而立法的滞后,则为我们解决相关问题带来了重重障碍(7月25日《检察日报》)。

  这篇报道见报时,正值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公路条例》期间。我们之所以不惜版面报道此事,正是出于推动地方立法、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的考虑。然而,两天后正式获得通过的《北京市公路条例》,却让我们的心“凉了半截”。

  我们注意到,《北京市公路条例》刚一通过,各大媒体的报道就不约而同地瞄准了其中的一个“新闻点”——“北京市出台条例,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停止收费”;舆论也对此赞誉有加,认为这一规定对终结公路收费“遥遥无期”的现状,“具有积极意义”。

  事实上,把《北京市公路条例》关于“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停止收费”的规定当做“新闻点”,本身就找错了对象;而对该条规定寄予厚望,更是一厢情愿式的“盲目乐观”。

  首先,这条规定并无任何“新意”可言。早在3年前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就已经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那口气远比《北京市公路条例》强硬得多——《北京市公路条例》充其量不过是对“老规定”的重复,又有什么“新意”可言呢?更让人不解的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紧随其后还有一句话:“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而在《北京市公路条例》中,这句话却被有意无意地“漏”掉了。这就极易造成一种误解:在北京市,即便是政府还贷公路,即便已经还清贷款,只要还没到批准的收费期限,它就还可以继续收费。

  其次,这条规定根本起不到“缩短公路收费期限”的作用。首先必须澄清的一点是:公路收费“遥遥无期”的“现状”并不存在。所谓“遥遥无期”,不过是形容公路收费期限过长,但长归长,期限总还是有的。比如说京石高速,按照北京市政府批准的经营期限,它最终将收费42年,远远超过了30年的法定最长收费期限;但尽管如此,它也并非“无期”,2029年12月31日,就是它最终的收费截止期。《北京市公路条例》只是说“收费期满应停止收费”,其中并无一字涉及收费期限长短、收费期从何时开始起算等问题,这又能有什么“积极意义”呢?还以京石高速为例,“收费期满应停止收费”,没有这条规定,它将收费到2029年12月31日“收费期满”为止,有了这条规定,它还是要收到2029年12月31日“收费期满”为止——这样的规定,有它没它又有什么区别呢?

  我们说,公路“变性”才是“收费乱象”的症结所在,才是造成公路收费期限过长、收费起止时间被人为后延等种种乱象的“万恶之源”。可遗憾的是,《北京市公路条例》对这些问题只字未提,既没有对“政府还贷公路”与“经营性公路”作出严格界定,更没有任何规范公路经营权转让的规定——“病灶”都没找到(也许找到了,就是不愿说),又怎能期待它“药到病除”、“妙手回春”呢?

  当然,要说《北京市公路条例》“了无新意”,那也是不客观的。在我看来,它最大的“新闻点”,其实在于它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收费、还贷、路况、交通流量、养护和管理等有关信息资料。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密。”——这倒真是北京市的“创新”。看到这款规定,我的第一反应,就是替北京市“公路管理机构”感到惋惜——假如该款规定早出台两年,那京石高速“早在2000年所有贷款就已本息还清,到2004年底已盈余5.85亿元”的“商业秘密”,就不至于大白于天下,饱受诟病了;李淑媛再怎么“折腾”,她也闹不出这么大动静,让“公路管理机构”如此难堪——要求审计又如何?一句“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就打发了?不过,“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今后再有类似情况,这款规定可就大有用武之地了!(作者: 李国民)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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