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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判决书丢失 兰州一企业空等致上诉权限过期
2007年08月06日 12:34 来源:西部商报

  一起简单的合同纠纷,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本想拿到判决后提起上诉,谁知苦等了三个月后,原告王先生竟然等来一张强制执行通知书。对此,法院的解释是,宣判后不久,因无法联系到原告,法院已通过邮寄方式寄去了判决书。而此时,这个案子不但早已超过了上诉时间,而且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王先生不禁纳闷了,自己从来就没有收到书面判决,究竟是谁丢了他的上诉权呢?

  等判决书 却等来强制执行通知

  2007年3月7日,兰州市某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与兰州某印务公司(以下简称印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印刷协议:由印务公司为印刷厂制作杂志投递卡。由于印务公司生产的投递卡出现质量问题,印刷厂拒绝及时支付印务公司货款,两单位因此对簿公堂。2007年4月25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作出口头宣判,由印刷厂给付印务公司货款864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616.50元。宣判后,虽然印刷厂法人代表王先生表示对判决不服,但因为书面性判决没有下发,他便回家等待法院的通知。谁知这一等,不但没有等到判决书,反而于2007年7月25日收到了法院送来的强制执行通知书。

  邮寄送达 判决书却不知去向

  看到强制执行通知书,王先生傻眼了,这是怎么一回事呢?他立即赶到城关区人民法院,这才知道,案件审理后不久,法院因无法与王先生取得联系,就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将判决书寄给了王先生。因此,案件就自然进入了执行程序。这让王先生又急又气,他说:“那我的上诉权怎么办?”

  随后,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得到的答复是法院在该案判决后,已如期将判决书以邮寄的方式送出去了,并收回了签收函,因此,法院在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王先生称,他确实在法官那里见到了邮寄回执函,函上签字的是一个姓陈的人,但是,当他到厂里和厂子附近询问是否有这个人收到法院的邮件时,均得到了否定的回答。

  当记者随同王先生到邮局咨询时,专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邮递工作者告诉我们,如果受送达人不在,也可以由该单位的值班人员签收,但除了签字外,还要如实写上签收人的身份证号。那么,到底是谁剥夺了印刷厂的上诉权呢?昨日,就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文学律师和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蓝云律师。

  记者:法律上对上诉人在时间上有什么样的规定?如果超过上诉期,当事人应当怎么办?

  赵律师:法律对当事人的上诉权有明确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上诉期自当事人签收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天内;刑事案件被告人自签收一审判决之日起10天内提出上诉,如果在法定期间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就视为其主动放弃上诉权。超过上诉期后,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确实有问题或错误的,可以向一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经法院审查案件确有错误的,法院将予以立案,相应的也就进入再审程序。

  记者:法律上对送达法律文书有哪些规定?

  赵律师: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在案件审结之前,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同时,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记者:本案中,如何确认法院已将判决按照当事人地址送达?

  王律师:本案中,法院既然有邮局的送达签收函,就说明法院已经将判决邮寄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邮件号码,到邮局查实。

  记者:您认为在本案中,是谁弄丢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王律师:法院如果是按照王先生所留邮寄地址将判决送达到地址所在单位,是该单位办公室或值班室工作人员未将邮件交给王先生,说明是该单位内部管理不善所致,最终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就应自己承担。如果有人恶意将法律文书私藏,那么,所后果就应当由签收工作人员来承担。但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是法院因审查不慎造成送达文书丢失的,法院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记者 康慧 宋芳科)

 
编辑:王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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