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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一线职工与高温费无缘 专家吁尽快立法解决(3)
2007年08月13日 01:30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安山弹簧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公司老板说:“在我的企业,我就是法律,辞退他还是对他个人的‘照顾’,否则就将他开除了。”

  陶明成和他的工友的遭遇,正是浙江众多非公企业里职工正在承受的。面对今年杭州持续高温,杭州一家保险公司员工也商议着如何向老总提高温费。他们在一天中午趁着老总高兴时小心翼翼地说了理由,老总脸色一变说:“今年我们不发,公司有纯净水,出去时你们多灌一点水就行了!你们勤快点,那时候多一两千元奖金,比高温费好多了。”

  杭州一家服装厂老总给《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按照最低每人每月110元高温费计算,厂里有500多名职工,4个月就有20多万元,这要卖掉多少服装才能赚回来啊!

  对一些无良的企业主来说,省下的高温费就是可观的净利润,而对高温环境下为他挣钱的员工的生命健康却置之度外。近年来,杭州市频频发生高温下农民工猝死事件,工伤和中暑情况更是屡见不鲜。

  因讨要高温费被企业辞退的陶明成,找到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但却被告知,发放高温费的通知只是一份政府指导性文件,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如果企业不给高温费,职能部门也没有执法依据要求企业支付。

  陶明成后来在当地总工会的帮助下,向余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时,只根据《劳动法》要求公司支付他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1个月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而无奈放弃了索要“高温费”的诉求。

  劳动法律保护为何滞后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到目前为止,高温费还不属于国家强制要求企业发放的劳动报酬内容,国家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要以货币的形式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发放高温费是属于指导性文件,没有强制性,也就是说,劳动部门是建议企业给职工发放,但不是强制企业发放。”

  连日来,《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在采访有关高温费发放问题时,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企业也许有用,但对非公企业而言,几乎没什么执行力。建筑业一名管理者直言不讳地对记者表示:“这次高温费的规定,不少企业根本不会照此执行,我们也不会。”

  为何众多一线职工与高温费无缘?除了政府规范性文件传达遇阻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文件在有的用人单位被视而不见、置之不理。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我国高温立法严重滞后的今天,有关部门是否能够将每年夏季颁发的防暑降温通知以地方法规形式出台,从法律层面上对用人单位形成制约,确保防暑降温的甘霖让每一位劳动者受益。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援助中心徐明朗建议,地方出台相关法规,对高温津贴、高温工作时间、高温劳动保护等进行系统梳理,对不执行相关条款的用人单位制定处罚措施,从法律层面对用人单位形成约束力。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高温劳动保护”规章,是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而且该规定只是针对冶金等特殊高温行业,对于自然气候引起的室外高温下能否放假、如何补助、应采取何种劳动保护措施却没有规定或者很模糊。

  现有的《劳动法》一直未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出台具体保护措施。1991年,国家对原来的高温补贴标准稍作了调整,但此后的十几年间,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要以货币的形式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对于“高温”一词,气象部门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线,以前有的城市实施过39℃以上工厂停产,现在也没有这种规定了。

  高温劳动法律保护为何滞后?46年了,防暑条例还要暂行多久?社会的质疑正折射出普通老百姓对劳动者人身权、劳动权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缺乏“人文关怀”的不满。

  按照《劳动法》规定,在高温季节,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具体形式包括:调整工作时间,错开高温时段;工作场所安装空调、电扇;发放高温费;为员工提供饮品和药品等。在防暑高温上不许搞“双重标准”,只要单位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正式工、临时工应一视同仁。

  针对浙江省高温费文件,浙江林学院法律系教授童松青称,这实际上是一种社会不公。政策制定者一方面要展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高姿态,另一方面又不愿意得罪企业主——声明自己的政策只是“指导性”而非“强制性”的,这是很不应该的。政府应采取强制性措施,促使企业积极支付高温费,而不是把这寄托在企业主的良心上。这样,才能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弱势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高温费权益的异化不仅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平秩序,政府应以立法或制度的形式确立强制性高温休假制度和高温补助制度,以体现政府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责任意识和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童松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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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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