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告官案3年找不到被告 三兄弟4家法院6次起诉(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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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告官案3年找不到被告 三兄弟4家法院6次起诉(2)
2009年11月16日 07:03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谁该当被告

  杨春德决定去法院讨回公道。然而,这场官司一开始就让杨春德很头疼:该告谁呢?

  按照1983年《南京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凡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必须提交土地审批文件。房产局办理这两个房产证是否查阅了对方的土地审批文件呢?杨春德决定,先告南京市房产局,屋前土地侵权人戴某为第三人。

  2007年11月19日,杨春德把南京市房产局告到了其所在地的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撤销戴某房产证。鼓楼区法院驳回了杨春德三兄弟的起诉。法院裁定认为,“文革”期间有份文件,1969年后,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原告没有出示该处房产的房产证,所以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杨春德上诉至南京市中院,又被驳回。

  既然不能撤销房产证,那就告土地使用证吧,当初的地籍登记是谁伪造了他的签名?杨春德盘算,先把屋后那块地的使用权拿回来,那处房子《80634号权证》是房产局自办自领的,这块地不牵扯私人,简单一些。

  2008年1月20日,杨春德仍然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被告为南京市房产局,第三人为白下区房产局。法官告诉杨春德,他告错了,土地问题应该告土地局,不应该告房产局。

  杨春德想想,这个说法有道理,只好撤诉。

  2008年6月4日,杨春德向玄武区法院起诉,状告南京市国土局行政违法,违规给第二灯泡厂的违建房屋发放了19950078号土地使用证。玄武区法院法官认为,该案件诉讼主体不对,南京市国土局是南京市政府的一个部门,应该告南京市人民政府。在更改了被告后,该案件被玄武区法院转到了南京市中院审理。

  2008年7月24日,南京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杨春德终于和被告见了面,搭上了话。然而,被告南京市政府的答辩状又把“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难题推到了杨春德面前。

  南京市政府称,首先,19950078号土地证是合法的,当初建邺区房产局向南京市国土局申请土地登记时提供了《房地产权源情况说明》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市国土局在地籍调查中,杨春德作为相邻宗地权利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了字并摁手印,公告期间,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发土地使用证是合法的。其次,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在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过程中,建邺区房产局已经领取了房产证,市政府才将这块地登记到了建邺区房产局,在房屋证没有被撤销前,不能撤销19950078号土地使用证。

  杨春德大喊冤枉,公示期间,他们都在外地,并不知情。可是,还没等他向法院提出签名笔迹鉴定申请,诉讼请求就被驳回了。

  三兄弟一合计,也对呀,因为当时的情况就是先有房产证,后有土地证,那就还是告房产局吧。

  2008年11月5日,状子刚递上去,又一个意想不到的问题出现了,南京市中院法官告诉杨春德,第二灯泡厂后来将房产交给了房产局,房产局又将这处房产转卖给私人,他们所告的19950078号土地使用证是合法的,并不是那张违法的土地使用证,应该起诉原始的那张《80634号权证》。

  三兄弟只能再次撤诉。

  2008年11月12日,杨春德在南京市中院重新起诉,被告为南京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为建邺区房产局,起诉被告行政违法,违法颁发《80634号》权证。该案件随后被南京市中院转到建邺区法院审理。2009年8月7日,建邺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作为南京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工作人员蔡莉莉辩称,《80634号权证》实际上仅表明房产登记状况,并不代表土地登记状况。而原告所诉的19950078号土地使用证和原告没有利害关系,那是在空地上建的房子,原告如果认为有关系,那就应该出示土地使用证。

  建邺区法院裁定:《80634号权证》中,只有相关房屋登记内容的记载,没有土地登记内容,该处房产为公有房。还是按照“文革”期间的那份文件,1969后,土地收归国有,这块空地原告并没有使用,土地使用权登记时,也没有取得使用权。裁决书最后认定,原告既不是《80634号权证》中房屋的建设者,又非房屋土地使用权人,所以没有法律利害关系,因此,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对于杨春德提出的地籍调查表上是否存在伪造签名的问题,法院仍然没有明确真伪。杨春德认为,不对那份地籍调查表上的签名进行真伪鉴定,就无法明确他家的土地使用权。

  三兄弟再次上诉到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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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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