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美国证交会的发行制度,上市企业必须保证“完全信息披露”,即必须确保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的真实、全面、准确,并对不实陈述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承担法律责任。而一旦出现证券欺诈行为,任一投资者均可聘请律师代表其他投资者启动集团诉讼程序。
在中国式的企业治理中,企业的财务状况、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变动、企业发展导向等方面都是高度保密的,在企业内部甚至都只控制在极少数知情者范围,对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不是故意不报,就是下意识地认为不方便报。这就导致中国在美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惯性”地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
在美国投资者看来,规范的财务是企业的生存之本,信息披露表现出的是上市公司面对股民起码的社会承诺和职业精神,因此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及时性事关企业生死。这对于对美国法律和监管条例并不熟悉、内部管制又尚未成熟的中国公司而言,的确是不小的挑战。
寻求优秀律师帮助
“遭到集体起诉不仅是中国企业的问题。”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驻中国代表张莹说,“美国法律诉讼非常活跃,美国的诉讼文化可能超过任何其他国家。在起诉案的背后,通常就是律师或原告对利益的寻求。证券集团诉讼在美国资本市场很频繁。”她指出,中国企业或相关方面根本无需因遭到集团诉讼而感到恐慌。她认为中国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的法律风险不是遭到诉讼,而是缺乏强有力的优秀辩护律师团。
中国海外上市企业协会(COLCA)池天宇对此表示同感。他说,“近年来中国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很活跃,即使从比例上来看,遭诉讼的中国企业数量自然也会有所增加。”池天宇认为,“证券集团诉讼属于民事案件,被诉的中国企业不会有刑事问罪,美国证券市场更不会因此排斥中国企业。特别是1995年华盛顿为了保护华尔街上市企业利益,实施改革以来,加大了证券集团诉讼的执法难度,因此这类案件的进展很是艰难,受益者通常都是原告律师。这类案件通常以驳回或庭外和解结案,很少会发展到审讯。而驳回率并不低,占一半以上。如果中国企业能聘用强有力的律师团,善用美国法律为自己辩护,甚至成功驳回案件,这样更能树立自己的成熟企业形象。”
如果中国企业能聘用强有力的律师团,善用美国法律为自己辩护,甚至成功驳回案件,这样更能树立自己的成熟企业形象。
集团诉讼(classaction)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的相关主体,也具有适用效力。集团诉讼是美国处理大量产生于同一事件的类似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特诉讼程序。
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在其发展的鼎盛时期一度被称为“美国的法律天才们最具特色的成就”,引起世界各国的浓厚兴趣。正当各国讨论移植与借鉴的可行性时,集团诉讼在美国却开始了几经沉浮的经历,成为备受争议的一项诉讼制度。许多国家的移植与借鉴工作就此搁浅。虽然在英国、巴西、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部分地区也建立了集团诉讼制度,但无论哪个国家都没有出现像美国那样的运作规模。集团诉讼生成的文化土壤里一种相当重要的成分就是律师文化。在集团诉讼中,律师扮演着启动诉讼的引擎的重要角色,因此,律师的胜诉酬金也十分可观,约在30%左右。集团诉讼在美国立案十分容易,律师事务所也十分乐意接受集团诉讼的案件。
中美两国的法律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程度差异很大。美国是一个成熟的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也比较严格,强调对个人股东的保护。而在中国这个新兴市场,小股民起诉上市公司的案例数量较少。证券集团诉讼属于民事案件,被诉的中国企业不会有刑事问罪,美国证券市场更不会因此排斥中国企业。特别是1995年华盛顿为了保护华尔街上市企业利益实施改革以来,加大了证券集团诉讼的执法难度,因此这类案件的进展很是艰难,受益者通常都是原告律师。这类案件通常以驳回或庭外和解结案,很少会发展到审讯。而驳回率并不低,占一半以上。如果中国企业能聘用强有力的律师团,善用美国法律为自己辩护,甚至成功驳回案件,这样更能树立自己的成熟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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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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