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保荐+直投”模式并非常态(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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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保荐+直投”模式并非常态(2)

2010年08月25日 10:50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尽管“保荐+直投”模式并未遭到监管部门禁止,但这种业务模式面临的质疑之声依然不绝于耳。业内专家认为,利益输送主要表现为强行直投或低价直投。例如,企业出于推进公司上市进度和提高公司上市的成功率,被迫同意券商旗下直投公司参股。又例如由于券商投行对被投资企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且券商投行和直投公司都是同一个利益主体,因此券商直投在投资作价时能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实现高于市场的投资收益。

  基于上述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认为,“保荐+直投”的模式应该立即叫停,禁止券商直投参与自己保荐的项目,以维护中介的公信力。

  “我们的直投和投行业务是完全两条不相关的线,内部有严格的防火墙机制。”多家券商直投负责人众口一词。

  除了防火墙机制之外,违法违规成本巨大也被认为是券商直投没有必要利益输送的重要原因。“国内券商从诞生起就面临严厉的监管制度。当前监管体制下,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负有更大的责任,违法违规的机会成本巨大,券商投行及保荐代表人缺乏为了券商直投的利益而放弃原则的驱动力。”银河创新资本管理负责人倪毓明如是说。

  另一券商直投公司负责人也表示,不论券商直投是否参股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保荐职责。因此,券商直投会充分考量投资价值和退出(上市)风险,投行储备的项目中如果不符合投资价值和退出条件的,并不会盲目投资,会充分判断风险,不会与政策对赌。其次,券商自身并不会仅仅是因为券商直投参股而因此“以身试法”,出现虚假披露、重大隐瞒等违规行为。

  此外,还有券商直投高管认为,券商因其“股东”和“保荐人”的双重身份而受到丧失独立性的质疑,但在国内上市至少还要通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鉴定。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对相应数据负责;律师则对企业的合规经营情况进行取证并对真实性负责;券商则负责方案设立、核查和保荐。券商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各司其责,同时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因此,企业上市是中介机构共同努力的结果,任何中介机构都不具备提高自身风险来换取他人收益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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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文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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