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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专家:物权法已通过 未来台商贷款窘境将解除
2007年03月23日 17: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3月16日上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高票通过了物权法草案,全场2889名代表响起了长时间的热烈掌声。 中新社发 王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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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3月23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通过了《物权法》,并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台湾《联合报》刊登法学教授张耿铭的文章预测说,未来将带动大陆另一波房产与土地交易的高潮,台商也将可更灵活地操作在大陆的资产。

  文章表示,大陆当前台商所拥有的工业用地,在《物权法》未制定之前,一直未能确定其权利价值,而今《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房产及动产私有制度,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予以侵害,也就是大陆的动产与不动产确立其个人所有的“排他性”,将因此建立“物权”的价值。在权利可确保的情况下,另一波大陆土地、房产将被带动的新高潮,已是必然的趋势。

  文章说,长期以来台商最头痛的问题是,土地、厂房贷款无门,而今《物权法》制定后,将扫除过去台商“土地使用权”权利暧昧不明的窘况,台商的土地、厂房及房产,将可依《物权法》办理设定抵押,而大陆的银行可不再有所疑虑;至于机器、设备及动产,也可据以设定质权。可预见未来台商贷款无门的窘境将因而解除,大陆台商将可更灵活操作在大陆的资产。

  值得台商注意的是,《物权法》新规定了集体土地的权属所有、出让流转及承包、包租方式,它将使广大的农村集体土地,更为弹性处理与释出使用,台商亦将因此能参与开发。文章认为,《物权法》制定后,它将使得目前一般限定五十年的工业土地使用权与限定七十年的房产证,因为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使用权人持有地上不动产及物权受到保护,而能永续延展持有。

  不过文章也提醒说,应该注意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照法律的权限与程序,对于个人或单位的不动产或动产,可以予以征收或征用,但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其仍显示出,对于动产或不动产的使用,政府仍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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