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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入联公投”是个伪议题
2007年06月25日 15: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六月十三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新闻发言人杨毅在北京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进党当局以台湾名义申请加入联合国的“公投”是一种变相的“统独公投”,陈水扁借此欺骗台湾民众,裹胁台湾民意,以骗取选票,实现“台独”分裂图谋。 中新社发 廖文静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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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6月25日电 澳门《新华澳报》23日刊文指出,陈水扁、游锡堃所要发动的“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公投”不但缺乏正当性,也完全不具法理依据。原文摘录如下:

  陈水扁为了“保权”以防自己的贪渎案件遭“秋后算帐”,而希望能以“公投绑大选”方式激发深绿选民出来投票,也是为了在“公投制宪”受“修宪”高“门坎”限制难以得逞之下,进行变相“法理台独”,并向台湾民众灌输“台湾主权独立”意识,因而铁定要推动“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公投”。然而,这个伪议题不但遭到美国反对,新加坡等一些国家也纷纷表态表达反对态度,多数岛内民众也表示“多此一举”。为了挽回该项伪议题“公投”的“正当性”,陈水扁昨日亲自出动,邀请媒体在福山植物园茶叙,进行辩护;而游锡堃也于昨日下午出席“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上,大谈该项“公投”的理由。但两人的说词都分别受到与会媒体或学者专家的质疑。

  陈水扁的说词是:以“台湾”名义申请加入联合国,是为确保现状。若不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成为联合国的正式会员,就无法确保目前台海现状。以“台湾”名义申请加入联合国“公投”是由下而上的直接民权提案,台湾是民主法治“国家”,一切按“宪法”秩序与法律规定进行。以“台湾”名义申请加入联合国,未违背过去对国际社会、美国政府与美国总统布什的承诺,也符合台湾社会主流民意。

  游锡堃的说词则是,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是迈向“正常国家”的关键理由,也是台湾的基本权利,因而应该举行这项“公投”。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二七五八号决议:中华人民和国进入联合国,取代“中华民国”,并成为中国唯一代表。经二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了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也证明台湾中国“一边一国”。因此,不能再以过去“中华民国”重返联合国的模式,落入“一个中国”的陷阱,而应以“台湾”名义,提出申请成为正式的会员国。

  然而,正是陈水扁、游锡堃的上述说词,暴露了他们所要发动的“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公投”的“违宪”及违反《联合国宪章》的“罩门”所在,因而不但缺乏正当性,也完全不具法理依据。

  实际上,首先,《联合国宪章》第四条规定,凡爱好和平的国家,接受《联合国宪章》所载的义务,并经联合国组织认为确能而又愿意履行这些事务者,均可成为联合国会员国。而在联合国的规范体制内,“国家”的定义是十分明确的。对比之下,在地球上从来就没有一个叫做“台湾”的国家。就算是台湾当局的“邦交国”,其建交的对象是“中华民国”而不是“台湾”。因此,陈水扁所推动的“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公投”,本身就不符合联合国有关会员国定义的规定。这就注定了这个“公投”是一个伪议题,即使能够通过,也不能作为向联合国提出申请加入的文件。

  其次,“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公投”,有违反“中华民国宪法”之嫌。近年虽然李登辉、陈水扁主导进行了多次“修宪”,把整部“中华民国宪法”修改得面目全非,却都未能改掉“中华民国”这个“国号”。即使是陈水扁意图透过“新宪公投”方式来实现“法理台独”,也不敢去掉“中华民国”的“国号”,而只不过是企图将“中华民国宪法”总纲第四条对“中华民国国土”的阐述,即组成“中华民国固有领土”的“大陆和台澎金马”,篡改为由台湾当局完全控制的“现有国土”——“台澎金马”,以领土的角度确定“台湾独立”,达到以“宪制”方式确定将台湾从中国的版图上分裂出来的目的而已,而不敢触动到“中华民国”的“国号”,更不敢将“中华民国”篡改为“台湾共和国”或“台湾”。因此,陈水扁、游锡堃的“台湾是一个主权国家”之说,并图以“台湾”名义申请加入联合国,即使是站在台湾的角度上衡量,也是“违宪”的行为。而所谓“维持现状”之说,也不符合台湾地区目前仍以“中华民国”为“国号”的现状事实。相反,提出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公投,才是试图要改变“中华民国”的现状。

  其实,就以退一步来说,陈水扁玩弄“中华民国重返联合国”的政治动作,虽然在台湾的角度,“中华民国”符合台湾地区的现状,但也是抵触联合国第二七五八号决议的。也就是说,按照二七五八号决议的精神,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都同属中国,而中国的国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年“中华民国”所窃据的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按《联合国宪章》规定己不再存在的“中华民国”,无权申请加入联合国,更遑论所谓“重返”联合国。

  再次,陈水扁推动“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公投”,也违反了民进党党纲的规定。实际上,《民主进步党党纲》虽然将“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列为其第一项基本纲领,但陈水扁面对“独派”只是占台湾民众的少数的事实,为了骗取广大中间选民的选票,争取当选“总统”,已经在一九九九年五月的民进党第八届第二次“全代会”上,主导通过了《台湾前途决议文》,主张“台湾,固然依目前宪法称为中华民国”。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民进党实际上已是冻结了其“台独党纲”,并承认了“中华民国”的“国号”。因此,即使是陈水扁原定的“法理台独”活动,也只是以“中华民国第二共和”形式来实现,而不是赤裸裸地“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既然如此,陈水扁要推动以“台湾”名义参加联合国,也是抵触了作为民进党“党纲”重要内容的《台湾前途决议文》的精神的。

  另外,陈水扁要推动“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公投”,也缺乏公投方面的法源依据。实际上,“公民投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性公投”的适用事项:一是法律之复决,二是立法原则的创制,三是重大政策的创制或复决,四是“宪法修正案”的复决。很明显,这项“公投”并不符合上述四项适用事项条件。即使是游锡堃所硬拗的“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也不完全吻合。因为这项议题并非是“重大政策”,而且按国际惯例,只有在社会对特定公共政策出现争议,无法经过议会解决,才将之交付公民投票表决。而且,必须符合如下三个要件:一是具体明确的公共政策;二是争议的议题;三是透过议会协调失败,无法得到共识。而这项伪议题最起码是尚未经过“立法院”审议,因而也就根本无从谈起“无法经由议会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陈水扁、游锡堃的说词都是站不住脚的,“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这个伪议题,也不具正当性,更不具“宪制”和法源的依据。(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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