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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丽丽拍《牛虻》产生债务纠纷 被判还款240万

2006年10月17日 10:41

    盖丽丽(资料图) 中新社发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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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视演员盖丽丽因投资拍摄电视连续剧《牛虻》产生债务纠纷,被北京一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该案已做出终审判决,一中院判令盖丽丽给付原告240万元。

  2002年5月,盖丽丽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北京喜年电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年10月31日,喜年公司与深圳两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三方共同出资拍摄电视连续剧《牛虻》,其中喜年公司出资260万元。同年12月,喜年公司又与国基环保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共同投资合同》,约定由国基公司投资260万元投资拍摄《牛虻》,该剧播出后,国基公司收回全部投资,并保证投资年收益为20%。合同书签署后,国基公司在同年12月20日向喜年公司付款240万元。

  2004年7月,盖丽丽与喜年公司、国基公司共同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她提供北京两套商品房折价240万元,作为国基公司投资本金的归还。协议书签订后,盖丽丽未履行合同义务,国基公司于是将盖丽丽告上法庭。另据法院查明,2005年5月,喜年公司另一出资人已将那两套商品房转卖他人。

  一中院终审认为,国基公司并非金融机构,其出借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因此《共同投资合同》无效。盖丽丽明确承诺愿以提供两套商品房的方式向国基返还240万元,盖丽丽在不能交付商品房的情况下,仍应以其他方式继续履行债务。为此,一中院终审判决盖丽丽给付国基公司240万元。(郭志霞)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编辑:陈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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