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中新网12月12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公布对部分钢铁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公告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部分钢铁产品(详见附件)纳入目录。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上述货物,应凭货物出口合同、生产商开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及部分副省级城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签发出口许可证。在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许可证局签发,其他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发。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经济新闻精选:
- 2026年03月03日 10:27:51
- 2026年03月03日 09:50:02
- 2026年03月03日 08:35:39
- 2026年03月02日 20:11:37
- 2026年02月28日 13:54:06
- 2026年02月28日 09:18:33
- 2026年02月27日 13:57:18
- 2026年02月27日 12:58:03
- 2026年02月27日 11:21:13
- 2026年02月24日 15:13:46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