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敦促公司债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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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敦促公司债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009年02月04日 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向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上市推荐人下发《关于做好公司债券发行人2009年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其做好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债(含企业债券)2009年应披露信息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

  根据《通知》,公司债发行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债发行人2009年应披露的信息包括2008年年度报告、2009年上半年中期报告、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等。

  《通知》指出,公司债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5.2条规定进行编制、报送和披露。按照该条规定,公司债发行人需披露发行人概况、发行人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或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如有)、涉及和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等内容。

  公司债发行人向上交所提交的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则应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5.4条规定进行编制、报送和披露。具体而言,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

  另外,债券上市期间,凡发生《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5.3条所列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影响等事件或者存在相关的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上交所提交临时报告。

  《通知》还称,公司债发行人可选择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上交所网站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公司债上市推荐人应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5条的规定,确保债券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承担上交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督促债券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知》最后强调,公司债发行人如未按照规定完成2009年信息披露工作,上市推荐人如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上交所将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作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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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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