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一房二卖”,期房可预先登记产权;房屋产权证必须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日前,市建委发布了《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并将于本月20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新《规范》施行后,原《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在新《规范》实施前已受理的登记申请,仍按原规定核准登记。新《规范》主要是依据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以及建设部去年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制定的。与之前执行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相比,新《规范》中“房屋登记簿”、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抵押登记制度都是新内容,可更好地保护房屋权属人的合法利益。
相关负责人表示,购房人在购买期房后,虽然没有入住、办产权,但只要签订了购房合同,就可以在相关部门进行预告登记,“预订”产权。当入住正式办产权时,如果产权申请人与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不一致,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产权,这样就可避免“一房二卖”,产生纠纷。
此外,根据《规范》,产权人手中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应当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房屋登记簿是新《规范》中的一项新内容,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新《规范》还根据《物权法》,设立了“异议登记”制度。新《规范》明确,对房屋产权有异议的房屋利害关系人可按规定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规范》还规定了办理各项登记的时限,如商品房的产权登记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登记则是1个工作日,原则上当天办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记者 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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