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内升级保险偿付监管 项俊波为消费者维权
如果说“铁腕治理销售误导和理赔难”、“整顿行业秩序”是上任不到半年的保监会主席项俊波的新官“第一把火”和“第二把火”的话,那么,项俊波已经准备好了点燃“第三把火”——明确用3至5年时间建立与国际接轨、符合国情的险企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与前两把火不同的是,这一次,项俊波看得更远,而且直指行业监管的核心问题。
“与一代监管体系相比,二代监管体系强化了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北京对外经贸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国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有利于打造一个更为公平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
“综观项俊波履新后的一系列动作,其核心改革思路在于,通过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行业声誉,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王国军说。
●南方日报记者 高国辉 实习生 王 泉
新政亮点
建“三支柱”监管框架确保险企偿付能力
4月8日下午,保监会正式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在《规划》中,保监会明确指出,现行偿付能力制度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将用3至5年时间,建成一套国际通用的“三支柱”整体框架,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三支柱”是指:第一支柱——资本充足要求,包括资产负债评估标准、实际资本标准、最低资本标准、资本充足率标准和监管措施等;第二支柱——风险管理要求,包括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监管部门对公司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等;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对监管部门的报告要求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披露要求。
“偿付能力是监管的核心问题,也最能体现保险公司实力。”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王绪谨表示,新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一旦建成,将倒逼保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也使消费者能更加明晰地判断保险公司实力,以便做出投保选择。
早在2003年3月,保监会就以1号文形式发布了重头文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到了2008年7月,保监会又以该年度第1号令正式发布了第一代险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一代监管体系侧重偿付能力充足率约束,但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比较弱,《规划》则强调‘三足鼎立’,符合国际保险业监管改革趋势,对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和保险市场发展大有裨益,是必然要做的。”王国军认为,至于3到5年内能否完全建立,这依赖于行业政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关键是未来监管制度改革的思路已经明确,朝着这个方向努力肯定是没有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