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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多银行称无密码盗刷不赔付 调查发现"霸王条款"(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4月19日 09:1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幸好我一直没有按银行的建议提高额度,不然损失更为惨重。”盛先生表示,虽然现在的盗刷金额不大,但他已经对信用卡安全完全失去了信心。

  有密码信用卡遭盗刷仍存争议

  【3·15报道跟进】

  在本报的3·15特刊中,曾以《克隆银行卡盗刷谁来买单?》为题,报道了多位储蓄卡用户遭盗刷的事件,他们中有的已经获得判决结果,有的刚进入司法程序,还有人仍在坚持维权。

  其中,李女士于2011年11月1日被盗刷11万元,而在盗刷前的一年时间内,她从未使用过该卡。案发当天,李女士就向当地公安报案,两个月后才由广州越秀法院正式立案,并于2月10日开庭。昨日,记者致电李女士获知,一审判决结果已经公布,李女士只能获得50%赔偿。“早就料到会有这种结果,法院似乎早就跟银行达成了共识。但我都一年没用卡,密码泄露的责任肯定不在我,所以我正在考虑是否进行上诉。”

  殷先生是另一位被盗刷了35万的银行储户,他维权意识较强,到目前为止还未进入司法程序。他表示:“从已有的案件来看,只能获得50%赔偿的情况居多。但我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一起维护消费者在这类案件中的权益。”

  而据上述李女士透露,在银行卡盗刷案件中,密码丢失责任的认定是最关键的。“银行卡被盗刷要有两个条件,一是银行卡丢失或被复制,二是密码的泄露。”李女士分析道,在银行卡这方面,由于银行系统无法鉴别银行卡的真假,所以这方面的责任是由银行承担,法院对这一点也作出了认可。而在密码方面,银行一直咬定密码的丢失全在持卡人,而且举证责任也应该由持卡人承担。“在举证方面,消费者完全是弱势地位,举证责任应该由银行承担才对。”

  无独有偶,被盗刷83万的童先生也面临举证的难题。童先生被盗刷的经历发生在2011年8月19日,由于金额较大,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童先生的案件一审中,银行指出童先生曾委托他人办理银行卡业务,因此断定密码丢失的责任在童先生一方。童先生则强调,自己只在办理公事时,才委托公司的财务曹小姐代办业务,事毕之后就交回自己手中,除此之外,涉案卡一直是自己本人持有。

  “在银行卡密码方面,持卡人和银行都持有。所以持卡人和银行持有的密码保的。”律师陈志华表示,义务的对等就决定责任的对等,密码一旦泄露,不能仅由持卡人举证,银行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据了解,童先生的案件将于4月20日进行一审第二次开庭。而由于童先生的案件涉及金额较大,且有关密码泄露责任判定存在较大争议,因此该案件的判决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标杆意义。

  “希望法院能够出台盗刷类案件的相关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这样才能让大家有据可依,而不是光银行说了算。”陈志华这样表示。他还提醒广大消费者,银行卡申办程序中隐藏了一条“霸王条款”。例如,在农行的借记卡章程中就有一条规定:“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借记卡,因卡片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这明显是减轻自己责任、转嫁风险的格式条款。虽然持卡人签字了,但这种格式条款是与《合同法》相悖的,因而也是无效的。”陈志华指出,银行这样做可以吓唬到很多消费者,但从法律的角度看,消费者完全不用怕这类“霸王条款”。

【编辑:曹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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