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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韩国探讨银行是否应该为电话金融诈骗担责(3) 查看下一页

2012年11月20日 10:4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银行对要其担责反应消极

  韩国金融监督院称:“我们将对银行能否也采用与信用卡贷款同样的电话诈骗受害救济方式的问题进行探讨”,“也考虑到了银行界对自发进行受害救济的消极反应”。

  但是,韩国银行业界则据理力争地表示,用户被诈骗是受害者个人的错误,银行并没有责任。根据《电子金融交易基本条款》与《电子金融交易法》的免责条款,如果经证实确实是受害者的过失,那么受害者将无法得到补偿。

  韩国现行《电子金融交易基本条款》第20条,是关于损失负担及免责的内容,其第1项规定:“由于金融机构伪造或变更、电子交易的传输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损害,金融机构应该补偿本金和利息”。而第2项则规定:“金融诈骗等由于被害人失误造成的损失,银行可以免责。”

  《电子金融交易法》第10条规定:在受害人账户、卡号等发生被盗或遗失的情况下,在未向金融机构通报之前发生的损失,银行并无责任。

  韩国银行界认为,遭受电话金融诈骗的人,由于自己的银行卡或账户的密码被诈骗分子得知,这属于其本人“重大过失”,因此银行没有责任提供赔偿。

  某银行相关人士还表示:“即使强调银行的社会责任,也应该区分什么是银行能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今后银行还将继续根据现有《电子金融交易基本条款》进行相关事件的处理。”

【编辑:安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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