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扫雷”风暴劲刮 P2P网贷新一轮倒闭潮隐现(2)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4月29日 11:24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严打“非法集资” 监管动作频频

  对此,有知情人士透露,今年以来,从央行、银监会层面,到地方银监局、金融办都有对网贷行业进行规范性治理的意愿,公安经侦部门也严阵以待,监管层动作频频,在网贷业内横行已久的假标、自融、资金池模式等现象将面临极大的监管和法律风险。

  4月21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对媒体透露,P2P行业的监管已经明确归口银监会来牵头,相关工作已经开始执行,将通过投诉、举报、网络监测等各种手段,结合线上线下来处置行业内存在的问题。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法人风险日益凸显,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现象屡有发生。

  据刘张君介绍,当前网贷平台有三种情况涉嫌“非法集资”。第一种是资金池模式;第二种是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大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第三种是平台发假标自融。

  分析人士认为,从理论上说“资金池模式”并不一定属于违法犯罪,由于金融监管部门对发行理财产品的主体有限制,因此不少网贷平台往往以“理财计划”的名义“打擦边球”规避监管。对于网贷平台而言,资金池模式的优势在于信息不透明、息差高,劣势是个别项目的风险容易传导给整个资金池。据了解,资金池模式在网贷行业较为普遍,监管部门对资金池模式亮剑短期内会给不少平台的业务带来一些影响。

  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模式,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涉嫌违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相关条例,违反上述后两宗罪者,如果存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最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分析人士称,由于此前监管主体未明确,第二种模式中由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是贷款者,网贷平台严格而言不需要负太大责任。由于不会有监管部门对此进行检查,第三种情况中只有当纠纷发生之后犯罪嫌疑人才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监管加强之后,网贷平台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可能都会被追究,因此整个行业的氛围有可能得到改善。

  目前,浙江地区经侦已经开始对网贷行业的非法集资现象进行整顿。4月16日,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消息,浙江省衢州市的一家P2P网站中宝投资法人代表、创始人周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衢州市人民法院批准逮捕。此外,浙江有9家平台因涉嫌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实际上监管部门在对网贷行业进行规范性管理的同时,地方金融部门也在研究推出政策支持和鼓励网贷行业的发展。例如有网贷行业人士告诉记者,深圳金融办就频频找网贷平台座谈沟通了解网贷平台的需求,计划打造产业科技园,根据规划,科技园会进驻大量网贷平台。

  业内人士表示,近期监管层和经侦的动作具有标志性意义,预计此后网贷平台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定期检查。据了解,监管环境的变化已经让不少网贷平台开始重视业务的合规性,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表示,近期她的电话“如同热线一般”,来自北京、深圳、浙江的网贷公司老板、法务人员纷纷来电咨询业务合规性问题。

【编辑:陈鸿燕】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