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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彭真主持82宪法:明确党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4)

2013年11月05日 10:0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在宪法中明确党和宪法法律的关系

  “文革”结束后,彭真重新主持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工作。他总结新中国成立后政权建设的经验教训,几次说道:“建国以后,我们对法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时重视,有时忽视,有时扔掉了,到了‘文革’更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教训很深。”正是对“文革”时期“无法无天”有了切肤之痛,才有了新时期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的辉煌。

  推进民主法制,关键何在?1980年10月25日,邓小平在同胡乔木、邓力群的谈话中,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他说:“党的组织不是政府,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要认真考虑党在整个国家社会中的地位,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怎么改革这些问题。”

  杨景宇回忆说,彭真在主持1982年宪法起草工作时,对邓小平提出的重大问题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研究,他坚持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各政党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写入宪法。他说,“各政党”当然包括我们党,首先是我们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当然包括我们党的组织、共产党员,首先是我们党的组织、共产党员。宪法这样规定,新党章也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解决了过去我们国家没有解决或者没有明确解决的问题,解决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这个关键问题,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彭真说过,在我国,法律就是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并且需要长期执行的党的方针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是党领导制定的,又是经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的。因此,宪法和法律都是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党的组织、共产党员服从宪法、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服从全国人民。坚持党的领导,遵从人民意志,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是一致的、统一的。

  “彭真同志那时候就强调,‘不管你是什么人,都要服从法律。在法律面前不承认任何人有任何特权。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中央的领导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也就是服从全国人民’。”张春生认为,这几句话真正触到了问题的实质。(记者 张媛)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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