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称律师收18万行贿法官 律师:是正常代理费(3)
律所副主任称18万元是代理费
12月6日,齐上林、王成兰、温建朝及邯郸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在司法局对此事进行了调解。上午,中国青年报记者以齐上林同事的身份,旁听了调解的全过程。
调解伊始,温建朝询问齐上林“拿多少钱给你”。齐上林表示,要把钱连利息退给他。
齐上林称,除了留有存款凭证的18万元之外,他还向王成兰支付了其他费用。但是,他无法出具与此相关的协议和票据。
温建朝告诉齐上林,律师事务所能认定的费用只有18.2万元。认定的依据是两张收款票据,一张是2000元,日期为2011年6月8日。
对于这笔2000元,齐上林感到不解,因为“协议上写的2.2万”。温建朝的解释是,“我查实是在所里交的”、“所里就收到这2000块钱”。
另一张票据的金额,显示为18万元,日期是2012年11月30日。这距离齐上林的存款日2011年6月4日,已有将近一年半。
齐上林问温建朝:“我是2011年6月4日给她交的钱,怎么能过了一年才开票?”
“这个不违反我们的规定。”温建朝回答,这笔钱没有交到律师事务所里,“这是你打到她个人账户上的。”
那么,这18万元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呢?温建朝当场向齐上林确认,这笔钱属于代理费。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五条规定,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温建朝表示,如果王成兰收了代理费,她应该交到事务所,然后就可以取走,因为“谁办案,谁取走”。“她只是开了一张票,证明我收到钱,交到所里,作为劳动报酬,我把它取走了,至于花在哪儿,这是个人的事情。”
“你的错误在哪儿,你不能交给个人啊,你交给个人,算什么?”温建朝说。
针对这个说法,记者12月8日致电温建朝,询问为何王成兰要将个人账户而非律所账户告诉齐上林。
温建朝没有正面回应。他称:“这是他们两人个人之间的关系”、“跟我们单位没有关系。”
这些答复显然让齐上林有些意外。在调解现场,他提出自己留存的委托协议中,委托费用为2.2万元,不是18万元。
温建朝说,据其所知,合同写的委托费用是22万元,“这个是你们有异议的。”
记者注意到,齐上林手中的委托协议,“22000.0”为阿拉伯数字,与“220000”差一个小数点。记者没有看到王成兰留存的那份协议。
事后,齐上林认为,“22万代理费”的说法是“瞎说八道”。他的理由是,如果代理费真是22万元,他应补交律所4万元,律所又何必来司法局商量退钱的事?
王成兰参与了12月6日下午的调解。但是,邯郸市司法局律师指导处一名蒋姓处长不允许外人旁听。
这段时长约一小时的调解录音显示,王成兰的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她本人没有对18万元的性质、去向等问题作出解释。据称,王成兰近日身体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