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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字幕组以“学术交流”为名游走于法律边缘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2月13日 08:1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字幕组,他们究竟是不计报酬致力于文化传播的志愿者,还是偷盗国外优秀文化作品四处传播的版权侵犯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的当下,字幕组又该何去何从?                             图片来自网络

  掐指一算,“字幕组”来到中国已逾十年。在维基百科里,字幕组被这样定义:是指将原本无字幕的外语视频配上字幕或对视频已有的外语字幕进行翻译的爱好者团体。是一种诞生于互联网时代的新事物,属于一种民间自发的个人团体组织。字幕组并不以营利为目的,爱好者们制作字幕只是因为自己对某部作品的喜爱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兴趣,最早关注中国字幕组的外媒《纽约时报》还曾称他们为:“打破文化屏蔽的人。”

  尽管,一直以来字幕组坚定地走在“网络义工”的前行道路上,坚持着纯公益的梦想。但不知何时,这些标榜“民间非盈利”的群体中开始出现“红杏出墙者”。维基百科中对字幕组的定义也作出以下补充强调:并不排除有少数字幕组成员,为了个人利益,参与盗版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不算侵权,但是,在网络上公开传播则构成了对原作品版权的侵犯,更为甚者,有些盗版制造者直接利用字幕组发布的资源制成盗版光盘贩卖盈利。

  随着国内版权保护环境日趋成熟,字幕组凭借“公益分享”原则所获得的“护身符”不断遭遇攻击,舆论开始着重关注这些文化“隐者”在网络江湖中的触法边界。一边是强烈的侵权指责,另一边是无“原罪”之说,在纷扰之间,这些“布道者”终于体验到行走江湖的真正风险。

  他们如何超脱于法界争议,成为真正打破文化藩篱的人,亦或就此搁浅“隐居”,在文化江湖中等待寿终正寝?

  布道者:游走法律边缘

  日前,江苏省江阴市法院知识产权庭针对一起字幕侵权官司作出了有罪判决。

  据报道,精通6国语言的“外语才子”刘某从2007年开始,就将自己搜集的国外小众文艺片进行翻译,制作成字幕后刻制成光盘在淘宝上售卖。今年4月,刘某被江阴警方抓获,警方从其家中当场查获3600余张光盘,均被鉴定为侵权盗版音像光盘复制品。为此,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耐人寻味的是,刘某始终辩解称,自己卖一张碟只要2.9元,“不是为了赚钱。”

  “把自己喜欢的东西分享给他人,看到网友感谢就会有成就感。”这种心理满足感是大多数字幕组成员之所以选择义务劳动的动力和内心写照。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多家字幕组成员在谈及上述案例时纷纷强调,字幕组的“公益性”应该是行业推崇底线,“不能进行谋利”。

  人人影视字幕组负责人梁亮对此深有体会。他曾经抱怨外界说他利用字幕组赚钱,“有时候我很难过,甚至想过放弃,以此证明我们并非靠此谋生、谋利。”

  梁亮感慨说:“可能这个社会已经没有人愿意不计回报地做事了,以至于我们都成为‘异类’。”

  “我们在推广自己的字幕时,都会一再强调禁止商业用途。”Ti“““组合吧字幕组成员小韩觉得,字幕组就像一个江湖,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我们都知道其中的隐患和弊端,但为了吸引更多粉丝,只能硬着头皮做,总会有一些侥幸心理。”

  “如果自行翻译的行为被勒令禁止,解散字幕组也是没办法的事情。”诸神字幕组的一名工作人员无奈回应记者的询问。

  依据规定,私下网络传播境外影视剧属于违法。基于此,字幕组仅能以“学术交流”为名游走于法律边缘。

  台湾学者胡绮珍在《中国字幕组与新自由主义工作原理》中作出如下分析:相较于美国、日本成熟的影视产业,中国起步晚、能力弱,无法制造出大量与之匹敌的作品,如此一来,官方无法提供充足、新鲜、有版权的外国翻译影视作品,令消费市场长期处于饥饿状态,因此,影视剧由美国、日本等“高地”流向中国“低地”。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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