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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将择日宣判(庭审实录)(3)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1月20日 14: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审判长:二原告,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分别是什么性质的主体?是事业单位法人和企业法人吗?

  北大:是事业单位。

  梦桃源:是企业法人。

  审判长:被告发布的相关微博是否现在还在?

  二原告:是的。

  被告:是的。

  审判长:二原告,上述微博言论是否在发布时就向公众公开?有何依据?公开范围有多大?持续时间有多长?

  北大:是的。公开的范围是世界范围,持续到现在。

  梦桃源:属实,认可北大的说法。

  被告:属实。

  审判长:二原告,你方认为微博受众是否理解该微博言论的侮辱及诽谤意义?有何依据?

  北大:已经向法院出示的证据就是依据。有1万多网友是相信被告的,只有200多不相信。

  梦桃源:我方提到的被告的14点侵权言论的主要字眼来看,字典上的意义都是贬义词,全部都是用于贬损他人的词汇,所以从这14点微博的内容来看,表面形式上具备了侮辱和诽谤的性质,从微博的跟贴看,被告的行为也确实达到了贬损和降低梦桃源社会评价的效果。

  审判长:二原告,你方认为微博受众是否理解该微博言论是被故意用来指称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有何依据?

  北大:被告的微博有很多的评论,而且大部分评论都是对我方不利的看法,证据已经提交法庭。网络调查也表示对此理解,在书中第86页记载了。

  梦桃源:被告用夸张歇斯底里的语言来发布微博,大众都已经充分理解,并且有一些人还发挥扩大引申了被告的言论。

  被告:被告的言论没有侮辱,只是批评。我方的言论没有指向北大,评论指向原告与被告无关,即使网友的评论对北大的声誉造成了影响,也不是被告造成的,与被告的言论没有因果关系。

  审判长:二原告,你方为何主张被告公开发表前述微博言论具有过错?过错的具体体现是什么?

  北大:主观过错是行为人对他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通过本案的事实来看,本案被告堂而皇之地在实名认证的在全世界公开的微博上公开发表了对原告侮辱和诽谤的言论,拒不纠正错误,拒不道歉,所以是故意且明知故犯。这种故意是一种恶意的。恶意的体现是被告反复的强调“北大的淫棍”等内容,发了一条微博

  之后又一直在发微博,被告拒不道歉,只是将范围缩小。

  梦桃源:被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发布的微博内容有捏造事实,贬损他人的内容,被告反复使用“奸淫”等龌龊的语言,被告又继续解释什么是奸淫,被告对梦桃源充满了恶意和深深的仇恨。之后被告又发布微博缩小范围,但是这是貌似收敛来强调其所说的事实不假。被告没有悔意,没有删除微博,被告践踏法治和人权的态度是嚣张的,被告存在主观恶意。

  被告:被告没有民意侵权的故意,被告对少数教授的批评并不是为了损害北大名誉,不存在主观恶意,被告是出于对高等教育的关心,希望通过网络对北大进行监督。被告从1998

  年至2007年在北大工作,对北大作出了很大贡献。被告是批评少数教授的所作所为,这些行为发生在梦桃源,是批评少数教授的时候提到了梦桃源及梦桃源的少数员工和环境,并没有贬低梦桃源的主观恶意。

  审判长:被告曾任北大教授吗?

  被告:是的。

  审判长:被告发表微博的时候是否是北大教授?

  被告:被告发表言论的时间不是北大教授。

  审判长:被告,你方为何事后在微博上改称言论夸张,只有少数北大教授淫乱?

  被告:我们今天已经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称的少数教授生活作风存在问题是有依据的。

  审判长:二原告,你方对被告在事后改称的前述言论是如何理解?

  北大:在质证意见中已经回答了。

  梦桃源:我认为被告的8月30日的微博变更表面上是收敛,实际是对前面内容的强化和重复,丝毫没有降低社会危害性。

  审判长:二原告,被告的微博言论是否给你方造成了损害后果?具体表现是什么?

  北大:存在损害后果,已经贬损了原告名誉,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告微博点击量短时间内达到万次以上。被告的行为本身已经产生社会影响,根据社会影响的程度大小可以证明原告名誉权受到了何种损害,被告的微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大部分还是对原告不利的转贴和评论,已经造成了广大群众对原告的评价下降。

  梦桃源:2012年8月21日网友跟贴“有钱就在梦桃源找美女”等,该事件发生之后,来用餐的人和以前不同了,有一些是专门过来的人,问服务员是否是被告微博中提到的店,是否可以提供特别服务,在北大广受关注时,我公司的服务员平白无故地中枪,他们的清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原来来我公司就餐的顾客为了避免嫌疑而不再来就餐,给我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害,我公司没有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所以我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并不意味着没有证据。被告将我公司描写成淫乱场所,我公司有68名女员工,来自湖南乡村,她们努力工作,挣的是干净的工资,她们第一次走出大山,这是她们第一份工作,她们远离故乡,她们也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在本案发生之后,上述68位女员工,已经有65位离开了。

  梦桃源,这给我公司的经营造成了极大的困难,这也是被告的行为给我们造成损害的主要方面。难道因为我公司的员工的社会地位卑微被告就可以肆意侮辱她们吗?

  审判长:原告在本案中诉讼请求只主张社会评价降低吗?是否主张经济损失?

  二原告:只主张社会评价降低,不主张经济损失。

  审判长:二原告,你方主张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方式?是在你方主张的媒体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吗?

  北大:是诉讼请求陈述的请求,就是在我方提到的媒体中公开道歉。

  梦桃源:与诉讼请求一致。

  审判长:原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

  北大:出示法人证书,北大是事业法人单位。

  梦桃源:没有。

  被告:到目前为止,北大没有证据证明因为被告的言论造成了其损失,其微博的点击量转发量不能证明原告名誉受损。梦桃源也没有证据证明客流量减少和营业额减少。如果梦桃源的女工认为权利受到了侵害,应该由女工自己起诉。

  法庭辩论阶段,北京大学委托代理人表示,本案事实已经查明,被告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应该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本案已经查明涉案微博是被告发布的,已经引发了严重的后果,对原告构成了侵权,关于这些事实在法庭调查中已经作了详尽的陈述。关于侵权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应从四方面确定。一是被告主观有过错,在主观方面,被告堂而皇之地在微博上发表侮辱北大的言论,是主观故意。向第三方公开,侵害了特定人的权利,也就是包括原告在内的人的合法权益,被告的涉案行为已经构成了侮辱。被告的涉案行为已经构成了诽谤,被告涉案行为是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发布微博,公开传播信息,这种行为是诋毁破坏北大名誉的行为,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了原告的名誉,构成了对原告的诽谤。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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