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新超生女婴被抱走案二审开庭 将择期宣判
中新网3月20日电 据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刘老根、夏凤各要求安新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二审于3月20日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并未当庭判决。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刘老根、夏凤各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时,上诉人刘老根、夏凤各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安新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法庭经过法庭调查、双方辩论、陈述意见等程序,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观点和请求。
国家及省、市新闻媒体记者及原告的部分亲属旁听了庭审。
保定中院将择期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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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2日,刘老根的儿子刘领群及案件代理人林峰律师来到安新县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起诉书,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新县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要求明确告知圈头乡人民政府1995年6月8日对原告处罚的信息,以及被处罚的女儿送养及收养情况。
10月30日下午,林峰告诉记者:“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今日下午通知正式立案,让明天去领立案通知,缴纳诉讼费。”
中新网记者从安新县公安局获悉,鉴于刘老根夫妇于4日下午正式向当地警方报案,该局已介入调查。
女婴家属认为,县政府有义务告知当年超生女婴的处罚及送养信息。安新县政府则坚称自己不掌握相关信息,因而无告知义务。
刘家已经向安新县圈头乡政府及相关部门寄出了《行政赔偿书》(下称“赔偿书”),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书中申请人为刘老根、夏凤各两人,被申请人为圈头乡政府,申请赔偿金额为159万余元。
24日,河北省安新县刘老根夫妇收到圈头乡人民政府《不予赔偿决定书》。决定书称,根据法院及检察院等机关多次审理调查,不能证实18年前抱走两人超生女儿是乡政府所为,且已超过法定追溯期限,因此对此决定不予赔偿。
27日上午在保定高碑店市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老根、夏凤各的诉讼请求。
河北安新被抱走女婴家属刘老根夫妇向高碑店法院提交上诉申请。此前,高碑店人民法院曾以无事实依据为由一审驳回了刘家要求安新县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