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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专家建言完善农业保险条例 应提高农户参保意愿(5)

2012年06月21日 10:30 来源:半月谈 参与互动(0)

  四、明确农业互保组织地位

  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组织,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2年内,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该规定引发一些专家和农业互保组织的质疑。“互助保险由农民自发组织,无需资本金,不以盈利为目的,成本低。”王国军说,不应忽视互助保险组织多年的努力和实践,把这样一个发展比较成熟的事物排除出去。

  江苏渔业互保协会常务副秘书长王正辉认为,互助保险组织可以更好地降低经营成本,减少道德风险,使政府补贴的引导和保障作用达到最优化的效果。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法国等,农业保险大多是互助合作保险性质的国家公共保险制度。

  王正辉说,应该明确农业互保组织的地位,将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纳入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范围。“征求意见稿中的‘保险公司’应改为‘保险机构’,而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应该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半月谈》2012年第11期 记者 管建涛 周勉 陈刚)

【编辑: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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