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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交通运输部就《海船船员职业保障规定》征意见(3)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9月12日 10: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第五章 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

  第二十八条 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并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经过培训。

  配员10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当配备船上厨师。船舶在航次中因厨师疾病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签发特免证明后,可由膳食服务辅助人员替代船上厨师。特免证明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并且在船舶挂靠下一个方便的港口时自动失效。

  配员少于10人的船舶,可不配备船上厨师,由膳食服务辅助人员替代。

  第二十九条 海员用人单位和船东均不得聘用未成年海员担任船上厨师工作。

  第三十条 船舶应当成立膳食委员会,负责船上膳食管理,保证在良好卫生条件下为海员提供符合标准的膳食,并将膳食费用使用情况、食品和饮用水采购情况、膳食安排计划定期向船上全体海员公示。

  第三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考虑在船海员不同文化和宗教背景的情况下,随船配备并免费向海员提供质量、营养价值和数量等方面均满足实际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

  第三十二条 船长或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根据船舶航行的实际情况至少每周对船上食物、饮水和膳食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六章 休息

  第三十三条 海员在船工作期间,每24小时最短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个小时,每7天内累计不得少于77个小时。

  海员在船休息时间最多可分为两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不能少于6个小时,且连续两个休息时间段的间隔不能超过14个小时。

  第三十四条 船东由于船舶生产经营需要,经与海员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海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三十五条 船东应当确保未成年海员在船见习或实习的时间不能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且在日间正餐有至少1小时的休息时间,以及每连续工作2小时后有15分钟的休息时间。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船长可以不受本章规定的限制,要求海员在任何时间段进行工作,直至此种情况得到解除:

  (一)出于自身船舶、人员或货物安全原因,以及为营救海上遇险船舶或人员等紧急情况下;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况应当予以记录说明,且有船长的签字确认,待上述情况解除后,船长应当尽快安排在休息时间内工作的海员得到充分的休息。

  第三十七条 船东应当制定船上工作安排表和海员休息时间记录表。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制定中英文编写的工作安排表和休息时间记录表。

  工作安排表应当列明每一岗位及该岗位人员每日计划工作时间,工作安排表应当有船长的签字并张贴在船上显著位置。

  海员休息时间记录表应当记录海员每天休息时间,记录表应当有船长或经船长授权人员和海员本人签字认可。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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