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就《海船船员职业保障规定》征意见(6)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事劳工符合证明:指表明船舶符合海事劳工条件的证明文件。
(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包括海事劳工符合声明I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II。海事劳工符合声明I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编制,陈述国家对海事劳工条件的要求;海事劳工符合声明II由船东编制,列明船东所采取的确保持续符合海事劳工符合声明I要求的措施。
(三)海员用人单位:指与海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船东:指船舶所有人或从船舶所有人那里承担了船舶经营责任并在承担这种责任时已同意承担本规定规定的海事劳工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五)上船协议:指海员与海员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海员上船工作时与船东或其代表签订的协议。
(六)未成年海员:指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海员;
(七)工作时间:指海员在船上为履行岗位职责而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
(八)休息时间:指在船上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不包括短暂的休息;
(九)夜间:指晚上8点开始到早上6点结束的时间;
(十)遣返:指由船东负责确保海员能够下船返回约定地点的行为;
(十一)实质性的变化:指海事劳工条件的变化已经严重影响到船上海事劳工条件的符合性。
第六十九条 对特定类型船舶或人员是否适用于本规定,可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经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协商后确定。
第七十条 海事劳工符合证明、临时海事劳工符合证明、海事劳工符合声明I和医疗报告表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格式并统一印制。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