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聚焦监控视频管理争议:当个人隐私遭遇反腐民意(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8月07日 08:48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共场所监控视频“随意”看 仅8省市有禁令

  用了一个借口,让度假村的工作人员提供了视频,然后自己翻拍、再剪辑、上网。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问题?对此,中央台驻上海记者采访证实说,对于普通市民调阅监控录像的问题,上海目前暂无明文规定。

  连线对“公共场所监控图像采集利用与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的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先生:

  主持人:国家没有出台上位法,目前只有8个省有地方性的法规,怎么理解?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是不是可以随便拍?随便看?目前没有统一的说法吗?

  汤啸天:首先应当说公共场所的图像监控资料并不是可以随便拍、随便看的,在整体上来讲图像监控设备的设置应该按照谁规划谁安装谁负责的原则来处理,这里不仅仅是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还包括监控设备所获得的监控资料的保管的问题。是不是谁都可以调阅谁都可以复制呢?法律上来讲目前我们国家在这方面还没有全国统一的立法,但是在地方一些立法当中已经做出了一些规定。

  主持人:国家整体上没有立法,地方部分有法律的规定,那这个部分包括上海吗?

  汤啸天:上海在监控图像的回放调阅这方面的确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

  主持人:这个爆料人获取传播视频的做法是否违法或者违规呢?

  汤啸天: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一个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里面这么讲,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句话概括一点说简略一点排除的有两种情况,一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二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用这两种方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获得的证据,不能被法庭认为是有效的证据。

  主持人:套用咱们这块例子来看,显然第一他并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上海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在这个具体案例当中,这个报料人的行为确实不违法也不违规?

  汤啸天:对,因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若干规定当中还讲了,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并且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疑义,但没有自己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换句话说当事人提出这个证据能够有其他佐证,而且从目前来看没有疑点,而且和其他的视听资料能够核对无误,并可以原件核对无误,这个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它的证据的有效性。

  各地公共监控视频管理乱象

  北京在奥运会前,2007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一个月后,《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开始施行,特别强制规定了摄像头的合法安装区域,此外明确: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同样是2007年,成都市政府出台《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这样的原则都被写入了《管理办法》。

  此后,辽宁、甘肃、山西、重庆等多地,也陆续跟进。时至今日,这些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地方,管理现状究竟怎么样呢?

【编辑:王浩成】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