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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学者称微博大V试图用“私德”借口规避法律制裁(3)

2013年09月04日 16:55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互联网上奇特的道德评价标准令人困惑

  令人关注的是,当今中国互联网上出现了一些奇特的道德价值评判标准,这些道德价值评判标准与传统的道德价值评判标准完全不同。部分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道德的亚文化现象,认为互联网络正在改变着中国的道德体系,正在形成与传统道德体系相反的甚至对立的道德价值标准体系。坚持传统道德标准的言论,会成为互联网用户批判的对象,而刻意反传统的道德价值理念,在互联网时代则会成为公众吹捧的对象。这充分反映当代互联网用户的逆反心理,同时也反映出虚拟世界放大的情绪——将那些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也不愿意表达出来的情绪,借助于虚拟的互联网表达出来。可以说,互联网正在改变着每个人的道德价值标准,同时也改变着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评判体系。面对互连网特殊的道德现象,网络公众人物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把颠倒过去的东西重新颠倒过来,把那些被遗忘、被抛弃的社会公德重新揭示出来,让互联网使用者发泄情绪的同时,感受到道德的力量。

  讨论互联网时代公众人物的道德问题,就是要找到虚拟社会通向现实社会的道德路径,唤起每一个网民内心的道德良知;就是要把个人的道德评判标准与社会公德联系起来,把多元化时代的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解释清楚,引导人们用现代社会的法律规则,评判公众人物的行为。

  对于一些学者发出的道德呼吁,笔者多少有些困惑。如果把历史上公众人物道德品行与现代社会的法律规则对立起来,认为司法机关不应该追究公众人物的犯罪行为,那么,就是以封建社会的人治观念为犯罪分子开脱。现代法治社会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众人物知法犯法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公众人物在道德问题上不应该奉行双重标准,不能严于律人,宽以待己。

  这一事件是一面镜子,让我们看到了公众人物内心灰暗的一面,也让我们看到当前互联网的生态环境。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是,互联网不是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互联网的使用者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表达自己的意见,但不能搬弄是非,寻衅滋事。公众人物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公众人物更不是社会道德裁判官。公众人物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行,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不能以身试法,成为言行不一的伪君子。

  (乔新生 作者为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人民论坛)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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